公孙龙之“离坚白”|蔡仁厚《中国哲学史》第一卷第七章名家与墨辩第二节

一、综述“名实、通变、指物”各篇主旨

 

公孙龙的年辈稍后于惠施。今本《公孙龙子》共六篇:迹府、白马论、指物论、通变论、坚白论、名实论。

 

“迹府”一篇,是后人汇记公孙龙事迹之文字,其余五篇则代表公孙龙之思想

 

“名实篇”旨在“审名实,慎所谓”。(按:孔子之正名,后来向两路发展,一是儒家正名分之春秋教,另一则是名家纯名理之名理域。)

 

“通变篇”旨在阐述“变与不变”之理。(此文多用譬喻,故内容拉杂,义理欠明确。)

 

“指物篇”以首一句“物莫非指,而指非指”为全文之张本,旨在说明“物”与“指”之关系。首句表示认识论之关系,一切“物”皆可用“指”来指谓它,也即可用概念来描述它。通过概念,方可对物有清晰之认识。而我们平时所说的各种“物”,也无非就是概念所指述的那个物,故曰“物莫非指”。但我们所指之物的内涵,并不等于用来指述物的那个概念,所以又说“而指非指”。(前指字,指所指之物)

 

又,次句可引出两层解释。第一层是说,“物”不等于用来指述物的那个概念(或命题)。譬如说,花是最美的东西,但花并不等于最美的东西。第二层是说,“物本身”的内涵,不等于“用概念指述出来的那个物”的内容,此便涉及存有论的问题。公孙龙的本意究竟如何?由于文献的限制及其论辩之诡异性,颇难确定。可以只是第一层,也可能兼言第二层。不过,两层都表示“离”的思理。

 

下文将对“白马论”与“坚白论”进行讨论。

 

二、“白马论”的思理

 

公孙龙在“迹府篇”答孔穿曰“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可见“白马论”是公孙龙理论的中心所在。这个理论就是平常所谓“白马非马”之辩。但这个理论之确定的意义,还是应该从“白马论”的原文寻求解答。原文开端说:

 

白马非马……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命、以名命之也。“马”之名是用来命其“形”,“白”之名是用来命其“色”。命色之“白,不同于命形之“马”。而“白马”一词中有“白”,“马”一词中无“白”,可见“白马”与“马”实有不同。所以说“白马非马”。以上是约略顺着文义作解。但“白马非马”之说所以引起争辩,关键还是在那个“非”字。公孙龙所谓“白马非马”的“非”字,不是内容的否定;因为白马有马的属性,公孙龙也不能随意抹煞。其次,这个“非”字也不是指类与类之间的排拒关系;因为白马类包含于马类之中,公孙龙也不能否认。公孙龙用“非”这个字,实际上是表示“不相等”的思,而不是不相属或不相含之意。这从他的原文,也可以明显的看出来。白马论云: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从“马”这个概念的外延方面说,它包含各种颜色的马,故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但当我们只说“白马”之时,则白马的外延不包括黄马黑马在内,因为“白马”的内容比“马”多有一个白色的特质,而内容增多则外延变狭,所以它只能应用于白色的马,而不能应用于黄黑色的马,故曰“求白马,则黄黑马不可致”。总之,同样是黄黑马摆在这里,当人问有马否?我可以答应说“有马”。但当人问有白马否?我就不可答应说“有白马”了。可见白马与马是有分别的。因为“马”是大类,而“白马”被包含于马类之中,其应用范围较小,当然不能与马相等。据此,“白马非马”的“非”字,自是“不相等”“不等于”之意。

 

公孙龙所用“非”字的涵义既已明白,试进而再看他在原文中如何讨论“白”与“马”这二个概念。

 

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

 

这是说“白”概念与“马”概念不同,“马”这个概念并不含某一种颜色的条件,所以“马”与“白”并没有一定的关系。而“白马”则由“白”与“马”二个概念合成,因而由白与马合成的“白马”,和那与白无一定关系的“马”,并不一样。公孙龙这个说法,本无怪奇之处。但由此而说“白马非马”,其中用了一个含混不明的“非”字,遂使人误以为“白马非马”,是指白马不属于马类,这样就于理难通了。

 

公孙龙是不是想利用这种含混来炫耀他的智辩,我们无法确知。所可知的,论难一方不赞同“白马非马”,而认为“白马是马”,这是从“实”方面说;公孙龙说“白马非马”是从“名”方面说,亦即从概念的内容与外延上说“白马”不等于马。其中争辩的关键,说穿了,只在一个“非”字的解释。白马篇又云:

 

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

 

这里有一个特殊的用语,即“定所白”一词。“白”是一种性质,这种性质落在一个定体上面,则他自身亦就受了一种限定。更具体地说,“白”是一种颜色,具有这种颜色的“马”,是“所白”(白,作动词用);“白”落在“马”概念上,即是“定”于其“所白”。所以“马”这个殊相,就是使“白”这个共相受限定的“所白”。“白”与“马”互相限定,于是就有了“白马”这个概念。(白马之“白”是限定的白,白马之“马”也是限定的马。)如顺其原句,似乎应该这样解释:所谓白马,是说“白”这个共相限定于“所白”的那个殊相的马。(白落于马这个定体上,白即与马合而为“白马”。)下句“定所白者,非白也”。是表示这限定于“所白”(指马)的白马之白,并不是“白”之自身。因为白马之白是殊相之白,与共相之白不同。解析到这里,我们可以将“白马非马”的确定意义,归结为二点:

 

(1)“白马”与“马”概念之内容与外延不相等,故曰“白马非马”。

 

(2)“白概念”与“马概念”不同,“白马”一概念,由“白”与“马”二个概念组合而成。而“马”概念不含“白”概念,故曰“白马非马”。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辩,可以说是中国最早讨论到“性质”之独立存在的,它和柏拉图的理念(理型)说有相似之处。把性质从个别事物中抽离出来,而看做是独立的存在,这在古代思想上,乃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论的贡献,主要即在于此。这个问题在“坚白论”中,言之尤为详明。

 

三、“坚白论”的思理

 

公孙龙的“离坚白”,是以“坚白石”之辩论为中心而展开的。坚白论云:

 

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

 

我们对于一块“坚硬的白色石头”这样的“物实”,能否说它同时具有坚、白、石三者?依论难的一方看来,坚、白、石三物合体,当然可以说是“三”,但公孙龙则不以为然。他认为不能有三,只能有二。他的理由是“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就人的视觉而言,只能看出那石头是白的,而看不出它是坚硬的。同理,就触觉而言,只能触知那石头是坚硬的,而触不出它是白的。因此,分别从视觉与触觉上的认知而言,我们只能分别得知“白、石”二者或“坚、石”二者,而不能“坚、白、石”三者同时为一种感官所觉知。——这表示“石”或与“坚”离,或与“白”离,离坚时不离白,离白时不离坚;而不会在同一时间既离坚又离白,而与“坚”白“”二者同时全相离。但“坚与白”二者之间却是可以相离的。(视不得坚,触不得白,故坚白可离。)坚白如何相离?公孙龙说:

 

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

 

这是说,由视之知觉仅能得“白”,由拊之知觉仅能得“坚”;拊而不视则不得白,视而不拊则不得坚。所以“坚”与“白”并非必然地一同呈现于某一知觉(如视觉或触觉),所以“坚”与“白”可以相离。它之所以能相离,是因为二者本是两个不同的性质,而分别为不同的知觉能力所把握。因此,坚白论又云:

 

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离。(见与)不见离,一一不相盈,故离。离也者,藏也。

 

视可以得其白,拊可以得其坚。如单就视觉而言,只能见而不能见坚,如此,则所见之白与所不见之坚相离,所以说“见与不见离”。总之,就感官知觉上说,坚与白不能同时现于视觉或触觉之中,坚与白不能同时呈现,这就表示坚与白不相盈。(一一不相盈之“一一”,即指坚与白而言。不相盈,意即不相合。)彼此既不相盈,所以永远分离。“离”是就“不呈现”而言,所以说“离也者,藏也。”

 

不过,论难的一方也可以说“坚白域于石”,而反对“离”。域、界限也。有限定、局限之意。“域于石”即定于石、盈于石的意思。依难者之意,坚白相盈于石乃是一个客观的真实,“目不能坚,拊不能白”的现象,不过是主观的感官功能如此,并不能根据这一点而判定客观存在之石无坚或无白。客观之石,既有坚,又有白,所以说坚白不相离而相盈与石。

 

对于这一点,公孙龙又辩驳说:

 

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石也?

 

上引各节,公孙龙皆从感官之不能同时见白得坚而说“坚白离”。这里换一个角度,从坚白之“普遍的自性”上说坚白离。这和白马论后段的论调正相类同。所谓“不定其所白”,是指不限定于所白之物的那个“白”自身,亦即抽象而普遍的“白之自性、白之共相”。

 

前说白马之“白”是“限定之白”,不是普遍的“白之自性、白之共相”;而此处“物白焉,不定其所白”,是说:具体之物虽可以具有白色的属性,但是“白之自性、白之共相”却不受限制而定着于它所白的这个物上。坚与白既各有它的自性,而不为某物所限定,此即表示这不受限定的“白之自性”可以兼“白物”而却不限定于白物;“坚的自性”可以兼“坚物”而却不限定于坚物。然则,怎麽可以因为“石白、石坚”,就以为“白定于石、坚定于石”,并据此而主张“坚白域于石”呢?须知,不限定于石的“坚、白”之自性,可以与任何物兼合而成为白物,何必一定限于石呢?(“不定者兼,恶乎其石也”?恶,音巫,何也?)坚与白既各有自性,而不必然限定于石,则坚白相盈于石而为“三”之说,也当然不能成立。公孙龙从具体实有之物而提炼出“物之自性”这个概念,亦即以“性质”之独立自存作为他理论的基础,的确是思想史上的一大进步。

 

 

③探讨公孙龙之思想,请参阅牟宗三《名家与荀子》之“公孙龙之名理”一章,以及陈癸淼《公孙龙子疏解》(台北:兰台书局)。另邝锦伦公《公孙龙“指物篇”试释》(壹北:幼狮月刊第四十卷第五期),亦当参阅。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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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台北学生书局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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