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者之徒的怪说|蔡仁厚《中国哲学史》第一卷第七章名家与墨辩第三节

《庄子·天下篇》在举述惠施“历物之意”八事之后,又列举了辩者的主张二十一条,并说:

 

辩者以此与惠施相应,终身无穷。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

 

《荀子·不苟篇》亦说:

 

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

 

荀子所举的七条和天下篇所列的辩者之说,有一部分相类似。在“非十二子”篇中,荀子又斥惠施邓析为“好治怪说、玩琦辞”。然则,不苟篇所举七条与天下篇所录二十一事,便是“琦辞怪说”了。唯荀子归之于惠施邓析(实与邓析无关),而天下篇则归之于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并说“辩者以此与惠施相应,终身无穷。”这里所谓“相应”,既可以是对立之应,亦可以是应和之应。假如真有相与应和的情形,则天下篇所列二十一事,亦有一部分可以归之于惠施,或者至少与惠施有相当之关系。

 

根据惠施“合同异”的思理与公孙龙“离坚白”的思理,可将此二十一事分别归属二人。

 

甲、“合同异”组(归属惠施):

1卵有毛。

2犬可以为羊。

3马有卵。

4丁子有尾。

5白狗黑。

6山出口。

7郢有天下。

8龟长于蛇。

 

乙、“离坚白”组(归属公孙龙)

1火不热。

2目不见。

3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

4鑿不围枘。

5指不至,至不绝。

6轮不辗地。

7飞鸟之影未尝动也。

8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

9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10狗非犬。

11孤驹未尝有母。

12黄马骊牛三。

13鸡三足。

 

这二十一事,都是单辞孤义,即使视之为一种陈述,也认为它有相当的表意,但由于不知它何所据而云然,所以仍然很难有确定的意义,因此亦很难决定它一定属那一组。关于这一点,冯友兰氏《中国哲学史》亦曾作说明:“辩者之书,除公孙龙子存一部分外,其余均佚。今所知惠施及其他辩者之学说,仅庄子天下篇所举数十事。然天下篇所举,仅有辩论所得之断案。至所以此断案之前提,则天下篇未言及之。自逻辑言,同一之断案,可由许多不同之前提推来。吾人若知一论辩之前提,则可推知其断案。若仅知其断案,则无由定其系由何前提推论而得,其可能之前提甚多故也。故严格言之,天下篇所举惠施等学说数十事,对之不能作历史的研究。盖吾人可随意为此等断案加上不同的前提而皆可通。释者可随时与以解析,不易断定何者真合惠施等之说也。”

 

牟先生以为,话虽如此,而如果我们依据惠施“合同异”的思理与公孙龙“离坚白”的思理,则对于这二十一事亦可以得到一个理解的线索,而增加它的表意性,并且使它所表的意有比较确定的范围,而不至于漫荡泛滥,随意作解。

 

一、“合同异”组八句

 

惠施说“小同异、大同异”,含有一种“如何同、如何异”的客观地论。其小同异由比较而显,是纲目层级中的同或异。而大同异中的“毕同”,是落在普遍性说,因纲目层级之层层向上而达至一最高之纲,得一最高之普遍性,因而使万物皆同于此。故毕同不能落在个体上说,不能说成一一个体之物皆同。而大同异中的“毕异”,却是落在个体上说,故个个不同,没有两个个体相同。

 

据此可知,惠施之合同异,自有它一定的思理;它可能是“诡辞”,但却不是“诡辩”(因它在理上可以讲得通,而诡辩则否)。这些诡辞语句,可以是抒意语句或明理语句,但却不是经验的述事语句或指物语句。而上文所列合同异组八事中的前五事:1“卵有毛”,2“犬可以为羊”,3“马有”,4“丁子有尾”,5“白狗黑”,却正是落在经验实事上说了。这真是所谓“琦辞怪说”、所谓“诡辩”。假若以这种怪说来表明“合同异”,那就成为搅扰,将会使得合同异的理境与意义消失,所以,最好还是保持它琦辞怪说的面貌。

 

至于庄子,他是从主观修证上“因其所同而同之”,以期达到“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之浑同或玄同之境。但庄子也不能在经验实物上说“犬可以为羊”。再如佛家证真,说平等性(普遍性);照俗,说差别性。证真时,无任何相,一切皆空皆如。但照俗时,落在假名上,仍不能说卵有毛、马有卵、犬可以为羊等等。即使照真俗圆时,亦只能在一一之假名上皆见“实相”,说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而却不能在色上说“白狗黑”。可见讲义理自有分际,不能随意混淆。是琦辞怪说,便还他为琦辞怪说算了。再如:

 

6“山出口”:这条在字句上亦难以索解,可说并不表意。一般的解释,亦只是随意猜测。原意如何?不得而知。这里不作强解。

 

7“郢有天下”:若谓“一摄一切”,任何一点皆可为天下之中心,任何一个中心皆可涵摄天下(此所谓天下,是指一穷尽无漏之圆圈,与政治上统有的天下不相干),如此说“郢有天下”亦无不可。这是破除空间上对待的限制所显示的合同异。(与历事八物中“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之义相通。)

 

8“龟长于蛇”:这条若是破除长短之差别相,则与庄子所谓“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泰山为小”之意相类,也可以指向合同异。

 

由以上所考察,合同异组之八句,除7、8二句外,其余皆很难作合理而成义理之解析,所以终于为怪说。至于荀子不苟篇所举七事,除“山渊平”、“天地比”与“天与地卑,山与泽平”类同,都是要泯除高下之差别相,义可通。其余五条,皆属怪说。

 

二、“离坚白”组十三句

 

“离坚白”是说坚与白是二个独立的概念,可离而自存自有,各有它独立的自性,这就是离坚白所透露的思想。兹对这十三句作一简要之说明。

 

1“火不热”:

热,是人的感觉,不是火的属性。火与热,各是一个独立的概念、独立的存有,故二者可离。

 

2“目不见”:

目本身不能见,必有待于“光”“神经作用”而后能见。故目与见可离。

 

3“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

“矩”、“方之物”、“方之自身”三个概念,都不能相等,故可以离。“规”、“圆之物”、“圆之自身”也不相等而可离。

 

4“凿不围枘”

旧解“枘积于凿,则枘异围。异围,是不相围也”,此可以通;意即各是各,互不相涉,乃“离”之思想。

 

5“指不至,至不绝”:

此句不易解。似乎是如此:用一个概念来指谓存在物,此概念与存在物之间,总有距离而不能至于物。即使能至于物,亦不能尽(绝、有尽之义),即不能穷尽此物之意义。此表示概念与存在物之间,有分别而可离。

 

6“轮不辗地”(不动、故不辗地)

 

7“飞鸟之影未尝动也”(动在鸟,而不在影)

 

8“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行、动也:止、静也)

此三句,皆显示一无穷分割(离)之思想。在无穷分割之下,时间之“瞬”与空间之“点”皆无法建立。没有时空之架构,则运动成为不可能。(根本无所动与静)

 

9“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依无穷分割之思想,将量度抽象化而视为数学量;于是,半中有半,永无穷止(万世不竭)。

 

10“狗非犬”:

狗,乃未成豪(毫)之犬(小犬),故不等于犬。(狗与犬,皆是独立之观念,各是各,故可离。)

 

11“孤驹未尝有母”:

“孤”则无母,若说“孤驹而有母”,便自相矛盾。

 

12“黄马骊牛三”:

“三”有形之三(牛、马、牛马);有色之三(黄、骊、黄骊);有形色之三(黄马、骊牛、黄马骊牛)。又,牛、马两个个体,加上其色而为三。凡此,皆为“离”之思想。

 

13“鸡三足”:

一般之解说,(1)鸡虽二足,须神而行,故曰三足。(2)或曰,鸡二足,加上足之共相,故为三。共相可以外于物而独立自存,但不能以“物之共相”与“物之个数”合为数目字。故(1)(2)两种解释表示“离”之思理。若据离之思理,则类比于“目不见”而曰“鸡足不行”,但不可曰“鸡三足”。故此条实乃怪说。

 

以上讨论惠施之“合同异”,公孙龙之“离坚白”。“合同异”之思想为庄子之玄理所吸收。“离坚白”之思理,则以“性质”(物之自性、共相)此一概念之独立自存为立论基础,可惜后继无人,终于式微不彰。

 

 

④参见牟宗三《名家与荀子》,“惠施与辩者之徒之怪说”一节之论述。

⑤按:旧解谓“蛇形虽长,而命不久,龟形虽短,而命甚长。”此恐不合原意。又此条与“卵有毛”、“马有卵”“丁子有尾”等,若看做经验命题,则“不矛盾即可能”。虽然现实上并未发现这些事象,但在逻辑上却是可能的。不过历来不从这方面想,也无人作这种解释。

⑥参蔡仁厚《墨家哲学》(台北:东大图书公司),下卷第二章之四。

⑦以“动在鸟,而不在影”解“飞鸟之影,未尝动也”,牟先生以为,这样解释,不违常识,但却未必是原句的本意。原句的意思,可能是要说明“动之不可能”。不但否定影之动,就是鸟之动也不可能。这样才表示思理,才是名理之谈。凡说明运动不可能,其基本关键,即在拆除时空的架格。而依中国心灵之玄思而言,拆除时空相,即无运动可言。所以六祖慧能说:“不是风动,不是幡动,是仁者心动”。心若一止,则一切皆止,超越时空相,虽动而常静;其实亦无动,亦无静,连静也不可以说,而只是“如如之存有”。若不从主观修证之牵连上说,只从纯“理”上说“不动”,则只是拆除时空之关系。既拆除便是“离”之义。参同注④。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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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台北学生书局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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