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名与辩说|蔡仁厚《中国哲学史》第一卷第九章荀子的学说第四节

一、名之类别

 

“名”为儒家素所重视。所谓“春秋以道名分”。表示孔子作春秋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正名定分。而孔子答齐景公问政,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答子路问“为政奚先”,又曰:“必也正名乎!二者亦是正名实、正名分之意。孟子未尝说及正名,但他严“义利、人禽、夷夏、王霸”之辨,又郑重“知言”,亦正与孔子正名之义相通。到了荀子,乃正式作“正名”之篇。

 

首先荀子依名之内容意指而划分为四类:

一为“刑名”。

二为“爵名”。

三为“文名”。

四为“散名”。

前三类中的“刑名、爵名”属于政治,“文名”属于教化(节文威仪)。三者都是在历史文化的演进中所形成的典章制度之名。既然前有所承,自然宜有所从。所谓“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正是顺历史文化之事实而言。

 

荀子言名,包括典章制度,而一般讲“名学”则并不涉及历史文化所演成的典章制度之名,而只以荀子所谓的散名为主题。因此就名理学的观点来讲,当以第四类的“散名”为主。依荀子,散名又分为二类:

 

(1)“散名之加于万物者”——有如日月星辰、山川湖海、花草树木、虫鱼鸟兽,以及宫室器皿……这些名,应该“从诸夏之成俗曲期”。(成俗,谓习俗之既成者。曲期,谓要约之周徧者。)在荀子的时代,诸夏地区早已是礼义文明之乡,万物之名,不但由于约定成俗而普遍通用,而且雅驯平易,应用便利。远方异俗之人,正可取则于诸夏,藉诸夏通用之名而使彼此的心意易于互相沟通。

 

(2)“散名之在人者”——有如“性、情、虑、伪、事、行、知、智、病、命”,荀子皆一一为之下定义。这些属于人身的散名;一名一定义,以指示事实之理。另天论篇与修身篇亦有若干定义,如“天职、天功、天情、天官、天君、天养、天政”,以及“教、顺、谄、谀、知、愚、谗、贼、直、盗、诈、诞、无常、至贼、博、浅、闲、陋”等,皆是。正名篇又云:

 

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辩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伪)符节度量之罪也。故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故其民愨;愨则易使,易使则公。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故壹于道法(道,由也、从也),而谨于循令矣。如是,则其迹长矣。迹长功成,治之极也。是谨于守名约之功也。

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然则,所为有名,与所缘以同异,与制名之枢要,不可不察也。

 

荀子以为,王者制名以指实,名一经制定,即可循其名而辨其实。制名之道实行之后,上下的志意可以相互沟通,而政府亦应慎率人民一律遵守,不可随意更易。若有人分析言辞而作新名以扰乱名实,使人民滋生疑惑而争辩不休,便是大奸之行,其罪与伪造符节度量者相同。王者之民,诚谨易使,故能专一于遵从法度,循行政令,而国家建设亦遂得以随时进展而获得成功,这就是“谨守名约”的功效。但圣王既没,名约之守日渐轻慢,是非标准日渐不明,即使守法之吏亦徒知法之数而不知法之义,而儒生之徒又不过诵说文句而不通晓义理,面对这种名实混乱、是非不明的情势,荀子乃提出他“正名”的主张。陈大齐氏指出,荀子此论,“把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归功于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把迹长功成,归功于谨守名约;又把守法之吏与诵数之儒之所以乱,归罪于名约之慢与名实之乱。他所说的名,功用之大,影响之巨,有如是者。若从逻辑来看,概念的正确,诚极重要,思想的不正确,诚亦有许多出于概念的不正确或概念的混乱,然而除此之外,亦有出于别的原因者。仅赖概念的正确,犹未足以保证思想的必能正确。准此而论,荀子所说的名,实已超越逻辑所说概念或名言的范围,而具有更广大的功用”陈氏的说明是对的。荀子言“名”,除了“散名”(相当于逻辑上说的概念)之外,还有属于典章制度的“刑名、爵名、文名”。因此,王者制名的目的,不只是知识层上的“别同异”,还有政治教化层上的“明贵贱”。

 

二、制名的标准(三标)

 

荀子认为,若有王者起而制名,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这是通观历史文化的发展而提揭的一句总要之言。但无论“正名”以定是非,或“制名”以明贵贱、别同异,都必须建立准衡,标示原则。所以荀子郑重指出“所为有名”,“所缘以同异”与“制名之枢要”,不可不察。而荀子有关“名”的理论,亦主要集中在这三个问题上。学者通之三标——制名的三个标准。

 

(1)所为有名:所为,犹言何为、为何。为何要有名?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在说明所以制名之故。正名篇指出,因为事物种类不同,若不制名以别之,则名实眩乱纠结而难明。如此,不但物之同异难以分辨,而贵贱之等亦将无从判别。所以明智的圣人“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别同异。”“明贵贱”的名,是指典章制度的名(刑名、爵名、文名)。“别同异”的名,是指事物之名,亦即“散名”。明贵贱,是为了贞定价值的层位;别同异,是为了成立正确的知识。西方名理只著重别同异,属于知识问题。而荀子言正名,则既通于知识以别同异,又通于政治教化以明贵贱,兼顾了知识与价值两层。就文化心灵而言,荀子较西方名理学者为弘博深厚;但就名理之学而言,荀子实只肇其端,而并未如亚里斯多德以来之西方逻辑家能充分作出也。

 

(2)所缘以同异:缘,因也。所缘、犹言何因、因何。因何而有同异?此一问题之提出,是在说明同名异名之所由起。正名篇指出,一是“缘天官”,荀子顺着这句话,分别从视觉、听觉、味觉、臭觉、触觉以及心理感应而作了说明。但要想辨识层层的异同,不能只靠感觉印象,还要有知性的理解。所以荀子又提出“征知”这个观念。征、或解为召,或解为证。说心能召物而知之,可;说心能证验事物而知之,亦可。先生直指其义,认为心之“征知”即是心之智用,乃所谓理解也。依据荀子之说,五官只能感知外物,摄取物象,而不能加以辨识、理解;心可以征知(理解)外物。但须有经验记忆以为基础然后才能辨识(说明)事物的异同,进而制定同异之名。

 

(3)制名之枢要:此包括制名之原则与种类。依正名篇之论述,制名的原则是“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凡同实者皆同名,异实者则异名。随事物之同异而命以同异之名,是即“制名以指实”之意。当理解运用经验事象时,可以缘耳而知声音,缘目而知形色;此时之知,不只是直接的见闻,而是清晰了的概念。依于概念(名)的运用,则声音形色种种的事象,皆可一一加以区别。此时即可根据“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原则,而分别命以同异之名。用单名可以喻解者,则用“单名”,如牛、马。单名不足以喻解时,则用“兼名”,如黄牛、白马之类。“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共、谓共名。单名与兼名,是具体的指谓名,共名则是抽象的普遍名。当单名与兼名二者不相排斥(无所相避)时,则用共名。盖单兼不乱,相容不悖,共用一名,自可无伤。譬如“马”一方为单名,一方亦可为共名;“白马”一方为兼名,一方亦可为共名。而单名之马与兼名之白马,二者并不相斥(同为马故),所以说“虽共不为害矣”。有了这样的了解,则凡同实者皆用同名,异实者皆用异名。“名”与“实”对应而不乱,则“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原则,乃可普遍实现。

 

制名之种类,除了单名、兼名(复名),还有大共名、大别名。兹列一表以明之:

正名与辩说|蔡仁厚《中国哲学史》第一卷第九章荀子的学说第四节

按:据此表,“大共名”乃“物”,而“大别名”则指“生物、无生物”而言。唯荀子之时,尚无生物与无生物之名称,故他以鸟兽为大别名。又,除最高层之物永为共名,最低层之个体(此白马与彼白马)永为别名。中间各层则皆兼具“共名”与“别名”双重性质。

牟先生曰:夫名数之学,在彼西方如此其广大,而在中土则如是其式微。荀子者,不可谓非凤毛麟角也。其为特出,非谓其于名数之学有若何之成就,乃谓其心灵与路数乃根本为名数的也。故其不触则已,一经触及,便中肯要。而于名数之学之文化意义,辄能知其当,反覆言之而不觉其辞之复。于其所形成之心智了解与规定,辄能顺其理之必然而保持其系统之一贯。此种心灵不可谓非建构的也。

 

三、制名的告诫(三惑)

 

对于“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者,荀子称之为“大奸”。可见他作“正名篇”是有所对的。因此在揭示三标之后,接着即提出有关制名之告诫:一不可惑于“用名乱名”,二不可惑于“用实乱名”,三不可惑于“用名乱实”。

 

(1)用名乱名:荀子以“杀盗非杀人”为“惑于用名以乱名”。盗是别名,人是共名。盗亦是人,若说“杀盗非杀人”,则名不能用,实不能期,志(心意)不能喻。如此便等于名之否定。(而且,若有人说“杀妻非杀人、杀友非杀人”,将如之何?)凡此类好用奇辞怪说之诡辩家,由于不明第一标“所为有名”,或用名以乱名,或用实以乱名,或用名以乱实,皆不足语于名理之正。

 

(2)用实乱名:荀子以“山渊平”为“惑于用实以乱名”。“山渊平”意同于庄子天下篇所记惠施“山与泽平”之句。诡辩家不知第二标“同名异名之所由起”,以为实无定名,故以不平为平。殊不知那只是制名之初的情形;既经制名之后,约定俗成,则每一名皆有实指,每一实皆有定名;此时便须遵守名约,不可诡辩之辞而混乱同异之名。

 

(3)用名乱实:荀子以“马非马也”(当作白马非马)为“惑于用名以乱实”。白马是个体名(别名),马是类名(共名),公孙龙以“白马”与“马”之内容外延皆不同,故有“白马非马”之诡辩。公孙龙的本意是“白马”不等于“马”,但他却用了一个词意含混的“非”字以惑乱人。这表示他不是一个健全的逻辑心灵。荀子认为他违背第三标名约(约定俗成)的原则,故斥之为“用名以乱实”。

 

荀子认为,“凡邪说僻言之离正道而擅作者,无不类于三惑”,君子“无势以临之,

无刑以禁之”,所以不得已而辩说。

 

四、名、辞、辩说

 

荀子所说的“名”,相当于今之所谓概念;而所谓“辞”,则相当于今之命题或语句。正名篇云:

 

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

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谕)一意也。

辩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

 

首句说“名”。“期累实”之期字,谓会也、合也;累字,亦结合之意。制名以指实,“名”本就是用来会合“实”的。其目的在使“名”各有实指,“实”各有定名。名实对应则言语可晓,志意可喻,此亦荀子所谓“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

 

次句说“辞”。辞,是“兼异实之名以谕一意”(谕,同喻)。每一个辞都应该表述一个完整的意思。而一个完整的意思并非单一之“名”所能表示,故须兼合“异实之名”,始足“以喻一意”。譬如“马会拉车”或“马是会拉车的动物”。这二个辞(命题、语句)中的“马”、“车”、“动物”,正是三个实指不同的名,必须兼合其中二个或三个异实之名,才足以说明一个完整的意思。故曰“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谕一意也。”

 

后句言“辩说”。“不异实名”意即实指不异之名。辩说之时,所用之名的意指不可前后歧异;若用实指歧异之名进行辩说,必将形成前后矛盾。譬如某人宣称马会拉车,并举国王之白马宝车为证,这表示他承认白马亦是马,但随后他又提出“白马非马”之论。或某人既云上仰观于天,下俯察于地,表示他承认天地有上下之别,但随后又主张“天与地卑”之说。凡此,皆将淆乱是非,使辩说失去意义。所以荀子特别指出,辩说必须用“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杨注:“动静、是非也。”动静之道,犹言一切事物的是非之理。运用实指相同之名以阐明是非之理,才是辩说之正。

 

荀子之重视辩说,其用心与孟子相同,皆是不得已而辩说。孟子是见到“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所以出来“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他说:“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荀子也认为居势位的明君,可以尽其职分以化民而不必辩说,但“君子”则“必辩”。君子必辩的理由,消极的说是为了对治奸邪之言;积极地说则是“言其所善”以阐扬正理。

 

至于辩说的态度,从消极方面说是“辩而不争”。荀子认为“君子行不贵茍难,说不贵苟察,名不贵苟传,唯其当之为贵。……山渊平、天地比……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然而君子不贵者,非礼义之中也。”(不苟篇)又说“故人无师无法而知……察则必为怪,辩则必为诞。”(儒效篇)据此可知,怪异放诞之辩,是荀子所不取的。他甚至认为“默”与“言”同等重要。“言而当,知也;默而当,亦知也。故知默犹知言也。”(非十二子篇)从积极方面说,荀子的辩说态度,即正名篇所谓:

 

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辨。

 

此三句,最见荀子灵魂之高贵弘伟。“以仁心说”,表示辩说之事,非为争胜,而是出于仁心之不容已。“以学心听”,表示不轻忽对方之意见,故能虚心倾听以便定其取舍。“以公心辨”,则表示所见不同而有所驳时,必须无偏私、无成见,而唯理是从。“公”是仁心学心所显示出来的,仁则能虚能公。故仁为辩说之本。

 

 

语见《庄子 · 天下篇》。

分见《论语》颜渊篇、子路篇。

蔡仁厚《孔孟荀哲学》,荀子之部,第五章第一节。

见陈大齐《荀子学说》,页一二一。牟宗三《荀学大略》(一九五三年单行本),后合编为《名家与荀子》。句中“理解”二字改为“知性”(见页二六二),用词不同,而义相通贯。

同注,页四三八-四四三。

见《孟子 · 滕文公下》。

 

编辑排版:其嘉

 


蔡仁厚《中国哲学史》总目录及索引

 

【本站推荐】

 

公 开 课 |(36小时)零基础儒学入门自学课程

家长必学|儿童读经教育入门——读经教育六小篇

 

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

(1)
蔡仁厚的头像蔡仁厚作者
上一篇 2022年2月26日
下一篇 2022年3月5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