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注疏之 子路第十三 第03章|总第305章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
子曰:“必也正名乎?”
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迁也。奚其正?”
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

○卫君,谓出公辄也。是时鲁哀公之十年,孔子自楚反乎卫。

 

子曰:“必也正名乎!”

是时出公不父其父而祢其祖,名实紊矣,故孔子以正名为先。

谢氏曰“正名虽为卫君而言,然为政之道,皆当以此为先。”

 

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

○迂,谓远于事情,言非今日之急务也。

 

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

○野,谓鄙俗。

责其不能阙疑,而率尔妄对也。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杨氏曰:“名不当其实,则言不顺。言不顺,则无以考实而事不成。”

 

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中,去声。

范氏曰:“事得其序之谓礼,物得其和之谓乐。事不成则无序而不和,故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施之政事皆失其道,故刑罚不中。”

 

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程子曰:“名实相须。一事苟,则其余皆苟矣。”

胡氏曰:“卫世子蒯聩耻其母南子之淫乱,欲杀之不果而出奔。灵公欲立公子郢,郢辞。公卒,夫人立之,又辞。乃立蒯聩之子辄,以拒蒯聩。夫蒯聩欲杀母,得罪于父,而辄据国以拒父,皆无父之人也,其不可有国也明矣。夫子为政,而以正名为先。必将具其事之本末,告诸天王,请于方伯,命公子郢而立之。则人伦正,天理得,名正言顺而事成矣。夫子告之之详如此,而子路终不喻也。故事辄不去,卒死其难。徒知食焉不避其难之为义,而不知食辄之食为非义也。”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

○卫君,是出公,名辄。

昔卫灵公逐其世子蒯聩,出奔于晋。灵公卒,立蒯聩之子辄为君。其后蒯聩欲返国,辄拒而不纳,凡宗庙祭祀,与夫出政施令于国,都只称灵公为父,不认蒯聩,是统嗣不明,名实乖乱甚矣。此时孔子自楚反乎卫,子路方仕于卫,因问于孔子说:“卫君慕夫子之道德久矣,今见夫子之来,必且虚己隆礼,以待子而为政。不知子之为政,其所设施者以何为先乎?”夫子答之说:“君臣、父子,人之大伦,未有彝伦不叙,而可以为国者。今卫君乃不以其父为父,而以其祖为父,彝伦致而名实爽矣。若使我行政于卫,必也先正其名,使君臣父子之间,伦理昭然,名实不紊,此乃政事之根本,有国者之急务也。”子路识见未能到此,乃不深思其意,率尔妄言说:“有是哉,夫子之迂阔而不达于时务也。夫为政者,惟取今日可以安国治民者而急图之可矣。至于父子称谓之间,乃是小节,何关于国之治乱,事之得失,而必以正名为先乎?”子路之言,粗野甚矣,故孔子直责之说:“野哉仲由,何其识见之鄙陋,而言词之粗俗也。夫君子于事理有不通晓处,则姑阙其疑,以俟考问。今汝于我之言有所未知,不妨从容辩问,乃率尔妄对,直以为非,不亦野哉!”

夫子盖将详示子路以正名之说,故先折其粗心浮气如此。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事得其序便是礼。物得其和便是乐。

○措,是安置的意思。

孔子子路说:“吾之所以欲先正名者,岂故为是之迂哉!盖以为政之道,必名分先正,而后百凡施为皆有条理。若使名有不正,非君臣而强为君臣,非父子而强为父子,则发号施令,称谓之间必然有碍而言不顺矣。言不顺,则名实乖错,言行相违,所为之事如何得成?事不成,则动皆苟且,必然无序而不和,礼乐如何可兴?礼乐不兴,则法度乖张,小人得以幸免,君子反罹于罪,刑罚如何可中?刑罚不中,则民莫知所趋避,而无安身之地,何所措其手足?夫以名之不正,其弊遂至于此,可见大网一隳,万目瓦裂,而国非其国矣。为政者,乌得不以正名为先乎?”

 

“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孔子又告子路说:“名一不正,则言不顺,事不成,其流弊有不可胜言者。是以君子之于名也,必其称谓之间,皆当其实而无爽,而后以为名,若不可言者,则不敢以为名也。其于言也,必其出诸口者,皆可见之行而无窒,而后以为言。若不可行者,则不敢以为言也。夫名必可言,则名正而言顺;言必可行,则言顺而事成;而礼乐兴,而刑罚中,皆在是矣。所以君子为政,凡于言之称名者,务求当其实,无所苟且,盖以是耳。盖一事得,则其余皆得;一事苟,则其余皆苟。吾之欲先正名者,意正为此,子乃反以为迂,岂知治体者哉!”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卫君:出公辄,父蒯瞆亡在外,卫人立辄而拒之。

○必也正名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必先正其名。

○子之迂也:迂,谓迂远不切事情。子路就当时情实,殆谓孔子以鲁人出亡在卫,无可为卫之君臣父子间正此名。时人必有以孔子为迂者,子路初不信,今闻孔子言,乃谓诚有如时人之所讥。

○野哉由也:野谓粗鄙,责其于所不知不能阙疑,而率尔妄申己见。

○言不顺:以子拒父,其言不顺。言之尚不顺,行之何能成事?事无可成,则礼乐不能兴。无礼乐而妄施刑罚,刑罚亦必不能中理而合道。斯民众将无所措其手足,言不知其举动之何所适宜。

○名之必可言:所名必可得而言。既有父子之名,则不可言以子拒父。蒯瞆父而名以仇,名不正则不可言。

○言之必可行:所言必可得以行。若言拒父,何以号令于国人。

○于其言无所苟:一名一言,皆不可苟,否则牵连一切皆苟,岂有苟道而可以治国者。

本章当与“夫子为卫君”一章合参。孔子之答子路,亦就当前言其措置宜然耳。然使孔子果为政于卫,究将如何措置,後人纷加臆测,不知详审于事而转昧于理者亦多矣,此皆子路“奚其正”之见识。读者于此等处,惟当存其理而置其事可矣。

 

【白话试译】

子路问道:“如卫君有意等待先生来主政,先生对卫事将何从下手呀?”先生说:“首先必该正名吧?”子路说:“先生真个迂到这样吗!这名又何从正呀!”先生说:“真太粗野了,由呀!君子对于自己不知的事,该阙去不谈。若果名不正,便说来不顺。说不顺口的,做来便不成事。做不成事,便不能兴礼乐。礼乐不兴,单用刑罚,刑罚也必不能中肯。刑罚不中肯,民众将会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是好呀!因此君子定下名,必然要说得出口,说来必然要做得成事。君子对任何一句话,总求没有苟且就得了。’”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注释】

卫君:指卫灵公世子蒯聩(kuǎi kuì)的儿子出公辄(zhé)。

奚先:以何事为先的意思。“奚”,是“何”的意思。

正名:就是端正名分。

:就是迂阔的意思。

:粗率的意思。

奚其正:何必正什么名分的意思。

蓋阙如也:“蓋”是语气词。“阙如”就是搁在一旁而持保留态度的意思。

:音zhòng,适当,合理的意思。

无所措手足:比喻刑罚滥施,人民生活不能安定,好像手足不知如何摆放才好一样。“措”是安置的意思。

:苟且随便的意思。

 

【疏解】

○为政之道,首在成就天下人民的德行人格,德行人格就在诗书礼乐的教养中实践完成,诗书礼乐就是“文”,而“博学于文,约之以礼”(雍也27),故诗书礼乐散开说是“文”,统合说是“礼”,是德行当落在礼制的轨道中,此之謂德化礼治。

○“名位不同,礼亦异数”,礼因名位不同而有异,然礼数是名位的形式表征,重要的是,有没有尽到名位的实质本分。天下大乱的原因,一是每一个人走离了他在政治社会机构中的名位,二是虽然站立在他的名位上,却没有尽到他在政治社会结构中的角色功能。

○周文社会,人在政治与家庭,各有自己的名位,如君臣如父子,君臣父子的名位未立,本分不尽,必国不治家不齐。

○子路请问孔子:“卫国内乱待夫子而为政,夫子将从何事做起?”孔子说:“一定是正名吧!”子路却不以为然:“有这个道理吗?夫子太迂阔而不切实际了吧,为何要从正名做起呢?”孔子不很高兴的说:“仲由啊!你说话太直接而未经深思了吧!君子对他所不了解的事,是该存而不论的。”

○何谓正名?正名的涵义有二,一是把每一个人还归到整个政治社会结构中的名位上去,二是要求每一个人尽到他所在名位的本分。如是,君臣上下即可井然有序的纳入政治社会的结构中,且能发挥此一结构角色的运作功能。

○正名,就是正名分,名是名位,分是本分,有名位就当尽本分,名是职,分是责,有其职就当尽其责,孔子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泰伯14)若身在其位,而不谋其政,则有亏职守,政事败坏。

○“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季氏2),自天子出,是正名分,自诸侯出或自大夫出,则名分不正。名分不正,则言语不顺,事业亦不成。因为名分不正,征伐固师出无名,礼乐教化的功能也不能兴发,如是孔子所谓“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泰伯8)的人文陶冶,均将落空。天下人民不能在德化礼治中有耻且格,仅能在政令刑施中,求苟且免罪,而不能开发价值的自觉。礼乐不兴,名分已乱,职责不明,就是政令颁布,刑罚也不能与政令标准相合。如是天下人民就不知当何去何从了。此即“民无所措手足矣。”是以一个在位的君子,首当正名分,使人人在礼的名位中,尽到应尽的本分,如是言语必当理可行,正名分而不随便,也就大事可成了。

○综上言之,正名是正名分,正名实,名分一正,礼乐征伐才能站得住,说得通,否则,名分不正,礼乐征伐站不住,说不通,不仅事不成,就是刑罚也不中了。孔子正名,要把走离名位轨道的天下平民,放回到周文的轨道中去运转,如是礼乐兴而刑罚中,国必治矣。

 

注:以上选自《论语义理疏解》(台湾鹅湖出版社印行)之主题六【文化的抟造】(王邦雄)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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