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注疏之 子张第十九 第19章|总第490章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阳肤,曾子弟子。

○民散,谓情义乖离,不相维系。

谢氏曰:“民之散也,以使之无道,教之无素。故其犯法也,非迫于不得已,则陷于不知也。故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阳肤是曾子弟子。

○士师是掌刑狱之官。

○散是离散。

○哀矜是哀怜的意思。

昔鲁大夫孟氏使阳肤为士师之官,着他断理刑狱,阳肤因问治狱之道于曾子。曾子告之说:“刑狱之设,所以防民之奸,表率之而不从,教诏之而不入,乃用法以威之,非得已也。今也在上的人德教不修,既不足为民表仪,刑政无章,又无以示民趋避,将长民的道理都失了。以致百姓每情意乖离,无所维系,相率入于不善,若所当然,而不知陷于大戮也,其来非一日矣。尔为士师,当念犯法虽在于民,而所以致之则由于上。治狱之时,如或讯得其情,虽其行私干纪,信为有罪,而犹必哀怜之、矜悯之,视之有若无辜,而加恻隐之意焉。莫为情伪微暧,而我能得其隐情,便欣然自喜其明察也。如此则用法必平,民可无冤,而士师之责任为无添矣。”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阳肤为士师:阳肤,曾子弟子。士师,典狱官。

民散久矣:民散,谓其情乖离叛上。

如得其情:民心散离则轻于犯法,如得其作奸犯科之情,当加之以哀愍,勿以明察自喜。矜字当作矜,即怜义。

 

【白话试译】

孟氏使阳肤当治狱官,阳肤去问曾子。曾子道:“在上者治民失道,民心离散已久你遇判狱能获得他们犯罪之实,当把同情来哀矜他们,莫要自喜明察呀!”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编辑排版:澤之/其嘉

录入校对:澤之/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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