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注疏之 述而第七 第11章|总第158章

子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hào)。”

好,去声。

执鞭,贱者之事。

设言富若可求,则虽身为贱役以求之,亦所不辞。然有命焉,非求之可得也,则安于义理而已矣,何必徒取辱哉?

苏氏曰:“圣人未尝有意于求富也,岂问其可不可哉?为此语者,特以明其决不可求尔。”

杨氏曰:“君子非恶富贵而不求,以其在天,无可求之道也。”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这是孔子设词以警人的说话。

○执鞭是者之事。

孔子说:“人之所以役役焉以求富者,意以富为可求也。若使富而可以人力求之,则虽执鞭之事,吾亦为之。盖执鞭虽贱者之役,而苟足以致富,则亦无不可为者。但人之富贵贫贱,莫不有命存焉,决非人力所能强求者。如其不可强求,则在我自有义理可好。吾惟从吾所好,而安于命耳。何必终日营营,为是无益之求,以徒取辱哉。”

夫孔子之圣,非真屑为执鞭之士也,特见当世之人,多自决其礼义之防,而甘心于苟贱之羞,故甚言以警人之妄求耳。所以他日又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观此,则自修者固不当愿乎其外,而取人者尤必先观其所守可也。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死生有命,富贵在天,此言不可求而必得。执鞭,贱职。《周礼》<地官><秋官>皆有此职。若属可求,斯即是道,故虽贱职,亦不辞。若不可求,此则非道,故还从吾好。吾之所好当惟道。孔子又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昔人教人寻“孔颜乐处”,乐从好来。寻其所好,斯得其所乐。

上章重言道,兼亦有命。此章重言命,兼亦有道。知道必兼知命,知命即以善道。此两章皆不言道命字,然当以此参之。

 

【白话试译】

先生说:“富若可以求,就是执鞭贱职,吾亦愿为。如不可求,还是从吾所好吧!”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注释】

:如。假设连词。

执鞭之士:有两种人,一种是古代天子及诸侯出入时,有二至八人拿着皮鞭使行人让道,一种是市场的守门人,手执皮鞭来维持秩序,两者都是卑贱的差使。

hào,爱好。

 

【疏解】

这一章表示孔子之安命,并不是对现实条件的藐视,如一般腐儒之视名利为污秽。甚至也不是意谓对现实条件不必努力追求,而可有可无。其实对行道来说,现实条件仍是有极大助力,也因而是极为重要的。孔子所辨的,只是一个本末主从的关系。要求合义的利才可以去求,因为若不合义,其利便必然是有害无益的。而若合义的话,那样的利当然可以也应该放心尽力去求。因此孔子设例说:若其富足合义的话,即使身为仆役,也可以欣然相就,丝毫不必有所卑视。但如不合义,便即时放下,也无丝毫遗憾。何以故?因已自证其无限,而自主自足(从吾所好)之故。

 

注:以上选自《论语义理疏解》(台湾鹅湖出版社印行)之主题二【存在的命限】(曾昭旭)第六条

编辑排版:澤之/其嘉

录入校对:澤之/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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