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注疏之<滕文公章句上>第3章

滕文公问为国。

 

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táo);亟(jí)其乘(chéng)屋,其始播百谷。’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pì)邪侈(chǐ),无不为(wéi)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wǎng)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wǎng)民而可为(wéi)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阳虎曰:‘为(wéi)富,不仁矣,为(wéi)仁,不富矣。’

 

夏后氏五十而贡,人七十而助,人百亩而徹(chè),其实皆什一也。徹(chè)者,徹(chè)也;助者,藉(jiè)也。龙子曰:‘治(chí)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xì)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yàng)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huò),恶(wū)在其为(wéi)民父母也?夫世禄,固行之矣。《诗》云:‘雨(yù)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wéi)有公田。由此观之,虽亦助也。

 

“设为庠(xiáng)序学校以教(jiāo)之。庠(xiáng)者,养也;校者,教(jiāo)也;序者,射也。曰校,曰序,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

 

“《诗》云:‘虽旧邦,其命惟新。’文王之谓也。子力行之,亦以新子之国!”

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夫,壤地褊(biǎn)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chí)野人;无野人莫养(yàng)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yàng)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chí)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滕文公问为国。

文公以礼聘孟子,故孟子至滕,而文公问之。

 

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táo);亟(jí)其乘(chéng)屋,其始播百谷。’

綯,音陶。

亟,纪力反。

民事,谓农事。

诗豳风七月之篇,往取也。,绞也。,急也。,升也。 ,布也。

言农事至重,人君不可以为缓而忽之。故引诗言治屋之急如此者,盖以来春将复始播百谷,而不暇为此也。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pì)邪侈(chǐ),无不为(wéi)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wǎng)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wǎng)民而可为(wéi)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

恭则能以礼接下,俭则能取民以制。

 

阳虎曰:‘为(wéi)富,不仁矣,为(wéi)仁,不富矣。’

阳虎,阳货,鲁季氏家臣也。

天理人欲,不容并立。虎之言此,恐为仁之害于富也;孟子引之,恐为富之害于仁也。君子小人,每相反而已矣。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徹(chè),其实皆什一也。徹(chè)者,徹(chè)也;助者,藉(jiè)也。

彻,敕列反。

藉,子夜反。

此以下,乃言制民常产,与其取之之制也。夏时一夫授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者,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而取其一,盖又轻于什一矣。窃料商制亦当似此,而以十四亩为庐舍,一夫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不过什一也。

,通也,均也。

,借也。

 

龙子曰:‘治(chí)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xì)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yàng)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huò),恶(wū)在其为(wéi)民父母也?

乐,音洛。

盻,五礼反,从目从兮。或音普苋反者非。

养,去声。

恶,平声。

龙子,古贤人。

狼戾,犹狼藉,言多也。

,壅①也。

,满也。

,恨视也。

勤动,劳苦也。

,举也。

,借也。取物于人,而出息以偿之也。

益之,以足取盈之数也。

,幼子也。

 

夫世禄,滕固行之矣。

夫,音扶。

孟子尝言文王治岐,耕者九一,仕者世禄,二者王政之本也。今世禄滕已行之,惟助法未行,故取于民者无制耳。盖世禄者,授之土田,使之食其公田之入,实与助法相为表旿,所以使君子野人各有定业,而上下相安者也,故下文遂言助法。

 

《诗》云:‘雨(yù)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wéi)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雨,于付反。

诗小雅大田之篇。

,降雨也。言愿天雨于公田,而遂及私田,先公而后私也。当时助法尽废,典籍不存,惟有此诗,可见周亦用助,故引之也。

 

“设为庠(xiáng)序学校以教(jiāo)之。庠(xiáng)者,养也;校者,教(jiāo)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

庠以养老为义,校以教民为义,序以习射为义,皆乡学也。

,国学也。

共之,无异名也。

,序也。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此人之大伦也。庠序学校,皆以明此而已。

 

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

滕国褊小,虽行仁政,未必能兴王业;然为王者师,则虽不有天下,而其泽亦足以及天下矣。圣贤至公无我之心,于此可见。

 

“《诗》云:‘周虽旧邦,其命惟新。’文王之谓也。子力行之,亦以新子之国!”

诗大雅文王之篇。言周虽后稷以来,旧为诸侯,其受天命而有天下,则自文王始也。

,指文公,诸侯未逾年之称也。

 

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夫,音扶。

毕战,滕臣。

文公因孟子之言,而使毕战主为井地之事,故又使之来问其详也。

井地,即井田也。

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有不均;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谷禄有不平。

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从此始,而暴君污吏则必欲慢而废之也。有以正之,则分田制禄,可不劳而定矣。

 

“夫滕,壤地褊(biǎn)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chí)野人;无野人莫养(yàng)君子。

夫,音扶。

养,去声。

言滕地虽小,然其闲亦必有为君子而仕者,亦必有为野人而耕者,是以分田制禄之法,不可偏废也。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此分田制禄之常法,所以治野人使养君子也。

,郊外都鄙之地也。

九一而助,为公田而行助法也。

国中,郊门之内,乡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为沟洫,使什而自赋其一,盖用贡法也。周所谓彻法者盖如此,以此推之,当时非惟助法不行,其贡亦不止什一矣。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

此世禄常制之外,又有圭田,所以厚君子也。

,洁也,所以奉祭祀也。

不言世禄者,滕已行之,但此未备耳。

 

余夫二十五亩。

程子曰:“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八口为率,受田百亩。如有弟,是馀夫也。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而有室,然后更受百亩之田。”

愚按:此百亩常制之外,又有馀夫之田,以厚野人也。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谓葬也。

,谓徙其居也。

同井者,八家也。

,犹伴也。

守望,防寇盗也。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yàng)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chí)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养,去声。

别,彼列反。

此详言井田形体之制,乃周之助法也。公田以为君子之禄,而私田野人之所受。先公后私,所以别君子野人之分也。不言君子,据野人而言,省文耳。上言野及国中二法,此独详于治野者,国中贡法,当时已行,但取之过于什一尔。

 

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夫,音扶。

井地之法,诸侯皆去其籍,此特其大略而已。

润泽,谓因时制宜,使合于人情,宜于土俗,而不失乎先王之意也。

吕氏曰:“子张子慨然有意三代之治。论治人先务,未始不以经界为急。讲求法制,粲然备具。要之可以行于今,如有用我者,举而措之耳。尝曰:‘仁政必自经界始。贫富不均,教养无法;虽欲言治,皆苟而已。世之病难行者,未始不以亟夺富人之田为辞。然兹法之行,悦之者众。苟处之有术,期以数年,不刑一人而可复。所病者,特上之未行耳。’乃言曰:‘纵不能行之天下,犹可验之一乡。’方与学者议古之法,买田一方,画为数井。上不失公家之赋役。退以其私,正经界,分宅里,立敛法,广储蓄,兴学校,成礼俗,救灾恤患,厚本抑末。足以推先王之遗法,明当今之可行。有志未就而卒。”

愚按:丧礼经界两章,见孟子之学,识其大者。是以虽当礼法废坏之后,制度节文不可复考,而能因略以致详,推旧而为新;不屑屑于既往之迹,而能合乎先王之意,真可谓命世亚圣之才矣。

 

壅,原作“擁”,据清仿宋大字本改。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滕文公问为国。

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táo);亟(jí)其乘(chéng)屋,其始播百谷。’

民事,是农事。于,是往取。绹,是绳索。亟字,就是紧急的急字。乘,是升。播,是布种。

滕文公嗣位之初,以礼聘孟子至滕,一见孟子便问治国的道理。这是他锐意求治,可与有为之机也。孟子欲以行王政劝之,乃先告之说:“国之所重在民,民之所重在食,那农家耕种之事,不要看得轻了,乃国家命脉所关。第一件要紧的事务,当汲汲然为之经画区处,不可缓图也。《诗经·豳风·七月》之篇述农家相劝的言语说道:“当此农隙之时,日间则取茅草,夜间则绞绳索,急忙升屋修盖,趁早完工,到了来春又要从新播种百谷,无暇为治屋之事矣。”夫时方冬月,而预为来春之计。可见农家终岁之间,无一日不勤于献亩,无一念不在于稼穑,其艰难辛苦,一至于此。人君想着这等情状,可不以民之心为心,而重其事乎!”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pì)邪侈(chǐ),无不为(wéi)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wǎng)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wǎng)民而可为(wéi)也?

恒产,是衣食的常业。恒心,是民所常有的善心。罔民,是说人君陷民于罪,就如张设罗网,掩其不见而取之一般。

孟子又说:“国家事务甚繁,我独谓民事不可缓者,何故?盖以民之为道也,有这衣食的常产,便能相生相养,不去为恶,而常有之善心以存;无这常产,便朝不谋夕,无暇为善,而常有之善心以忘,此理之必然者也。苟无常心,则放荡淫僻,邪妄侈肆,凡是一切不好的事都做得出来,将无所不为,而犯罪者众矣。既陷于罪,岂得不以刑法治之?夫平时不能制民之产,培养他的良心,及其无知犯法,则刑法必加,无所逃避,就如张设网罗,驱之使入其中一般,非罔民而何?若此者,不仁甚矣。焉有仁人在位,以爱养百姓为心者,而乃为此等罔民之事乎?”然则恒产有无所系甚重,为人君者,诚不可不以民事为急急也。

 

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阳虎曰:‘为(wéi)富,不仁矣,为(wéi)仁,不富矣。’

阳虎,即阳货,是鲁大夫季氏家臣。

孟子承上文说:“恒产有无所系之重如此。可见民事之当急,而取民不可以无制矣。所以古之贤君其持己谦恭,不敢以贵而骄;其自奉节俭,不敢以富而侈。惟其谦恭,故能以礼接下,托之以腹心,视之如手足,惟恐一有侮慢,至于失臣下之心也;惟其节俭,故取于民有制,赋税无额外之征,供输无不时之索,惟恐有一烦扰,至于伤小民之生也。此惟贤君乃能如此。若不恭不俭,则侮人夺人,无所不至,岂复能爱惜小民,取之必以其制乎?昔阳虎有言:“天下之事理,欲公私不容并立,若欲为富,必至罔利害民,就行不得仁了;若欲为仁,只得损上益下,就致不得富了。””阳虎本是不仁之人,其意主于求富。然就这两句言语看来,有国家的,若罔民而取之无制,便是为富不仁;若能制民恒产,取之有法,便是为仁不富。为君者宜所择矣。要之为富固甘于不仁,然财聚而民必散,亦不可以为富。为仁固非以求富,然民足而君亦足,又岂至于独贫。此则不以利为利,而以仁为利,又孟子未发之指也。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徹(chè),其实皆什一也。徹(chè)者,徹(chè)也;助者,藉(jiè)也。

彻,是通融均一的意思。藉字,解做借字。

孟子举三代制产取民之法,以告文公说道:“夏家之制,每人一丁受田五十亩,征其五亩之租,叫做贡法。殷家始为井田,其法以田六百三十亩画为九区,每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分一区,使之同治公田,以给国用,而不复税其私田,叫做助法。周家之制,每人一丁受田百亩,近郊乡遂用夏之贡法。十夫共为一沟,远乡都鄙用殷之助法。八家同为一井,耕种则通八家十家之力在一处合作,收获则计一井一沟之入,算亩数平分,叫做彻法。”这三样田制,名虽不同,然究其取民之实,则贡者,取五亩之入于五十亩之中。助者,取七亩之收于七十亩之外。彻则兼之,都是十分之中取其一分,未尝过重也。然谓之贡者,自下贡上,其义固易明矣。至于彻与助之义,却是为何?盖彻者,始而通力合作,有通融之义,继而计亩均分,有均一之义,故谓之彻也;助者,借八家之力以助耕公田,故谓之助也。其义不同,而总之则皆取民有制,三代之仁政如此。”夫什一之制,轻重适均,公私两便,乃三代之良法,而万世不可更易者。自阡陌既开,列国之赋始不止于什一。而后世暴征横敛,使小民终岁勤动,止足以办公家之税,而无一饱之余,视古法又甚远矣。何怪乎民生日困,而国用益诎也。重邦本者尚念之。”

 

龙子曰:‘治(chí)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xì)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yàng)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huò),恶(wū)在其为(wéi)民父母也?

龙子,是古之贤人。狼戾,譬如说狼籍,是多余的意思。培壅田禾,叫做粪。盻盻,是恨视的模样。称贷,是借贷起利。

孟子承上文说:“贡与助,虽皆什一取民,然贡法不能无弊,又不如助法之善也。龙子尝说:“古来治地之法,莫善于殷人之助,莫不善于夏后氏之贡。”何以见贡之不善?盖年岁有丰歉,则收成有多寡,此天时地利,难以预定者也。今夏之贡法,计算数岁之中多少收获,不管他极丰极歉的时候,只就中定下规则,年年征收这些。所以法格于难行,民苦于不便。且如遇着丰年,粒米狼籍,百姓每充然有余,便多取些不为虐害,乃寡取之,只够这些常数。遇着荒年收获不多,以此为粪田之费尚且不足,却也要这些常数,必满足而后已。是乐岁之寡取,民不为恩,而凶岁之取盈,民实不堪命矣。夫人君为民父母,当勤恤民隐,如保赤子可也。今以取盈之故,使民盻盻然怨咨愁恨,把一年辛苦中所得的,尽数输之于官,不得养其父母。又借贷起利,以足取盈之数,致使官粮私债,上下逼迫,仰事俯畜,一无所资,那老稚之民,皆转死于沟壑而莫之救矣。百姓每遇这等困苦,上面的人全不爱惜,又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贡法不善,一至于此。若助法,则随公田所得之多寡而取之,安有此弊哉?即龙子之言观之,可见助法之当行矣。

 

夫世禄,滕固行之矣。

《诗》云:‘雨(yù)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wéi)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凡人臣有功于国,子孙世世食禄的叫做世禄。

孟子又告滕文公说:“先王之制,有世禄以养君子,有井田以养小人,这两件乃王政之本也。然世禄取之公田,实与助法相为表里,有不容不并举者。今世禄之制,滕固见今行之,所以厚君子者,固率由先王之旧矣。惟是助法未行,得无以商人之法,非我周之故典乎?不知我周初时也用此法,观之于《诗》可验矣。《周诗·大田》之篇小民祝告于天说道:“愿天下雨溉我公田,遂及我私田。”这是小民先公后私之意。然贡法无所谓公田,惟助法有之,以公田之名而出于周人之诗。这等看来,虽我周盛时,实已兼用助法,其公田足以制禄,其私田足以养民,无非由商之旧制也。周不能改乎商,而滕独可不从周制耶?信乎,助法之善,滕当与世禄并行而不废,可也。”

 

“设为庠(xiáng)序学校以教(jiāo)之。庠(xiáng)者,养也;校者,教(jiāo)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

这一节是三代建学之制。孟子举以告文公说:“为国者诚能制民之产,则民有恒心,而教化可兴矣。于是设为庠、序、学、校,以施立教之方焉。然庠、序、学、校四者,其义为何?盖古之建学以教民为主,而乡饮乡射之礼,亦皆举于其中。故谓之庠者,取养老之义为名也。谓之校者,取教民之义为名也。谓之序者,取射以序贤之义为名也。这三样都是乡学。其地本非有二,但三代相继,各举一事为名,所以在夏则谓之校,在殷则谓之序,在周则谓之庠,而各有不同如此。惟学则设于国中,以教成材之士,三代皆同此名,无所损益焉。要之名义虽有沿革,然原其立校之意,都是要讲明人伦之理,以厚风俗而已。盖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五件是人之大伦,天下古今所同具而共由者。惟教化不明于上,则民志不亲,而争端之乱起矣。所以三代盛王建学立师,将这五伦之理讲解宣示,昭然大明于上,然后天下之民莫不率由于伦理之中,以恩相与,以分相维,而亲睦之俗成于下矣。”然则教化所系岂不大哉!《书经》上说:“百姓不亲,五品不逊。”可见彝伦之理,有关于百姓之亲,而不可一日不明者。然立教之法,虽行于学校,而惇伦之本则始于朝廷。盖未有皇极不建,而能敷锡于庶民者。此又作君师者所当知也。

 

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

“《诗》云:‘周虽旧邦,其命惟新。’文王之谓也。子力行之,亦以新子之国!”

孟子承上文说:“助法,监于商、周;学校,法乎三代,此皆王者之政也。以滕之褊小,一旦能举行之,虽未必即兴王业,然良法美意足以垂范后来。如有兴王之君受命而起,欲举三代之政,必来考子之所已试者,率而行之,以教养其民。是子之所行,乃王者之师也,况兴王之业未必不基于此乎!《诗经·文王》篇有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言周家自后稷公刘以来,旧为诸侯之国,至于文王始受天命,而兴王业以新其国。可见修德行仁,不论国之大小,但恐不能行耳。诚能锐然以三代之治为必可复,奋发而力行之,则人心咸悦,天命自归,亦可以建兴王之业,而新子之国矣。岂但为王者师而已哉!子亦何惮而不为也。”

按:三代教养之法,乃王政之首务,战国诸侯皆不能行,使其民日苦于兵戈赋敛之中,而不得被安养渐摩之化,故孟子惓惓为文公告如此。

 

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毕战,是滕大夫。井地,即井田。经界,是经画田间的界至。

滕文公一闻孟子之言,遂以井田为必可行,乃使其臣毕战管理井田之事,又使之来问其详。孟子答之说:“先王仁天下之政,莫大于井田。今子之君将行仁政,特选择于群臣之中,而使子委任责成,可谓专矣。子必勉力从事,不负付托之重可也。夫治地分田,各有个界限。行仁政的必先从这上面做起,如通水道则有沟洫,正阡陌则有道涂,定疆塍则有的封土堆,有的植树木,一一要经画明白,不可紊乱。若经界不正,则田之在民无一定之分,那豪强的人都得以兼并侵夺,而井地遂不均矣。赋出于田,无一定之法,那贪暴的官都得以多取自利,而谷禄亦不平矣。井地不均,如何养得野人?谷禄不平,如何养得君子?故明君贤臣要行仁政,必从此始。而暴虐之君,贪污之吏,则恶其不便于多取,必欲慢而废之,无怪乎仁政之不行也。诚能知经界之为先务,而汲汲焉正之,则田有定分,虽欲兼并而不敢;赋有定法,虽欲多取而不能。凡分田以养小人,制禄以养君子,皆可不劳而定矣,仁政焉有不举哉。子当是任,亦于此勉之而已。”

 

“夫滕,壤地褊(biǎn)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chí)野人;无野人莫养(yàng)君子。

壤,是土。褊,是窄狭。

孟子又说:“分田、制禄两件,都是先王之仁政,不论大国小国皆不废也。今滕国之土地,截长补短,仅可五十里,亦甚褊小矣。然其中将必有食禄于朝,而为君子者焉;必有自食其力,而为野人者焉。凡出政令,明法纪,以治野人者,君子之责也。若在上没有君子,则两贱不能相使,谁去立法以治野人。凡供赋役,服力役,以养君子者,野人之分也。若在下没有野人,则两贵不能相事,谁去树艺以养君子。是君子、野人乃国家所必不可无者。知其不可以相无,则知分田、制禄不可以偏废矣,安得不以经界为仁政之首务哉!”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野,是远乡地土。九一,是九分中取其一分。国中,是近城地土。什一,是十分中取其一分。赋,是上纳。

孟子承上文说:“观君子、野人之相须,则分田、制禄信不可废矣。然其法当如何而后可以通行,且如郊野之外,土地广阔可为井田,则请行九一之法。以一里之地画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使八家助耕,收其所入,此即殷之助法也。郊关之内,比闾相属,难行井田,则请行什一之法。以百亩之田为一夫之业,使输其十亩之入于公家,此即夏之贡法也。能行此二者,则野人之业,取给于所分之田,而豪强者不得兼并;君子之禄,取足于贡赋之入,而贪暴者不得多取。此分田制禄之常制,而周家之所谓彻者,正此法也。”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圭字,解做洁字。余夫,是余丁。

孟子承上文说:“田禄之法,固有定分。然又有出于常制之外者,盖因田制禄,固所以厚君子。然卿以下其禄渐薄,不有以优之将祭享不备,而不足以养廉矣。于是有圭洁之田,使供祭祀,皆以五十亩为额焉,是又以济世禄之所不及也。计丁授田固所以厚野人,然一夫之外,有未成丁之余夫,尚未受田,不有以给之,则恒产有限,而不足以相赡矣。于是有余夫之田二十五亩,以待其壮而更授之百亩,是又以济分田之所不及者也。夫有一定之数以制田禄,又有额外之给以示仁恩,于是君子、野人各得其分,而仁政无不行矣。”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徙,是迁居。守望,是防御寇贼。这是详言井田之善,以见助法当行的意思。

孟子说:“分田制禄,固惟助法为善矣。诚使助法既行,则一乡之民,各有世业,安土重迁。死而葬者与迁居者,皆不肯出其乡矣。盖远乡之田,八家同井,居止既相联属而不可离,情义自相维系而不能已,故出入往来,则道路之中相为伴侣,而无行旅之虞。昼夜防守,则闾里之间相为应援,而无寇盗之忧。遇有疾病,则视其医药,通其有无以相扶助,而无窘乏之虑。如此,则乡井之民,蔼然相与,苦乐患难无往不同,而亲睦之风成矣。井田之制,有以兴民俗如此,不可以见助法之善哉。”按:此一段即《周礼·比闾族党》之法,后世保甲乡约,其意多出于此。但古人以分田为务,使其情义相联,自无涣散。后世不均田制产,使有乐生之具,而欲以一切之法束离散之民,宜其徒为文具而不可行也。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yàng)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chí)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孟子又告毕战说:“井田之法,固所当行矣。然其形体之制何如?盖古者分田制里,先相度地势,每方一里画为九区,其田如井字的模样。每田百亩为一区,九区共九百亩,中间一区百亩,是供给国家的,叫做公田;外面八区分与八家百姓,各得田一百亩,是养赡家口的,叫做私田。这公田,就教那八家百姓同出力以治其事。凡耕耘收获之时,必先治公田,公事已毕,才敢去治私田之事。虽通力合作,而实有公私之分;虽彼此均劳,而实有先后之辨。这是为何?盖以分别君子、野人之分,使在上者食人之食而不为泰,在下者事上之事而不为劳耳。此井田形体之制,殷之所谓助,周之所谓彻,不出于此。主井地之事者,不可不仿而为之也。”

 

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润泽,是变通圆活的意思。

孟子承上文说:“井田之法,自诸侯去其旧籍,其详已不可得闻矣。我所言定中外之区,辨公私之等,别君子、野人之分,特其大略如此耳。顾时势之变迁不同,地力之肥硗不一,或宜于古而不宜于今,或利于此而不利于彼,又有不可以拘泥者。若夫变而通之,化而裁之,使合于人情,宜于土俗,不泥先王之法,而亦不失先王之意。这等圆活流通,无所胶滞,则在滕君主持于上,吾子协替于下,同心共济,各尽其责而已,岂吾言所能悉哉?”按:井田之制,最为良法,成周所以体国经野,厚下安民,皆本于此。时至春秋战国,如李悝之尽地力,商鞅之开阡陌,尽取先王之法而更张之。后虽有明君贤相,慨然欲行古法,亦无自而考其详矣。惟是什一而赋,使百姓足而君亦足,则井田之遗意在焉。善用法者,不师其迹,而师其意可也。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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