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注疏之 公冶长第五 第11章|总第103章

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
子曰:“赐也!非尔所及也。”

子贡言我所不欲人加于我之事,我亦不欲以此加之于人。此仁者之事,不待勉强,故夫子以为非子贡所及。

程子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吾亦欲无加诸人,仁也;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恕也。恕则子贡或能勉之,仁则非所及矣。”

愚谓无者自然而然,勿者禁止之谓,此所以为仁恕之别。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子贡自言其志于夫子,说道:“天下之人,皆同此心。大凡非礼之事,我心固所不欲。度量他人的心,也是不欲的。若以己所不欲者而加之于人,是知有己,而不知有人者之所为也。赐则视人犹己,视己犹人。凡我不欲人加于我之事,我亦不以此而加之于人。”夫观子贡此言,固是他志量高处,然此乃仁者之事,子贡之学尚未能到此地位。夫子恐其自许大过,而行不逮言也,故呼其名而抑之,说道:“最难克者己私,未易全者仁德。如汝所言,凡己之所不欲者,即不以加之于人,则是视天下为一人,而略无形骸之间,以万物为一体,而溥其兼利之仁,这非是心德纯全,而己私克尽者不能。汝之所学,岂能遽及于此乎?所以说非尔所及也。”

然孔子此言,不是言难以阻人之进,盖欲子贡知其难而加勉也。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加诸我:加,陵义。谓以非义加人。

非尔所及:及,犹能义。此句有两解:一谓不加非义于人,此固能及。不欲人加非义于我,则不能及。重在承上一句。一谓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此恕之事,子贡当能之。我不欲人之加诸我,吾亦欲无加诸人,此仁之事,孔子谓非子贡所及。所以辨于仁恕者,“勿”是禁止之辞,“无”则自然不待用力。重在承下一句。然孔子又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子贡欲无以非礼不义加人,即此一念亦是仁,所谓其心“日月至焉,岂可谓“非尔所及”乎?今从第一解。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语气偏重在下一句。今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吾亦欲无加诸人”,语气上下平等,划为两事。孔门之教,重在尽其在我,故曰此非尔所及。

今按:孔子教人,主反求诸己,主尽其在我,本章所以教子贡者,学者能细阐之,则心日广,德日进矣。

 

【白话试译】

子贡说:“我不要别人把这些加在我身上,吾亦不要把这些来加在别人身上。”先生说:“赐呀!这非你能力所及呀!”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注释】

: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施”字意义相同。

 

【疏解】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恕的道理本来不错,我们也应该时时勉励自己去实践。但德行的实践是很没有保证的,这一刻心地纯净,确是做到了,但下一刻也许心灵一昏昧,就未必还能做到。所以在德行的实践上是不能说大话的,必须以诚敬谦逊的心情,时时刻刻提撕自己,所谓“学不厌,教不倦”。但气质聪敏的人却往往容易因对道理的抽象解悟,便误以为自己已在实际上到达了这个境界,遂轻忽了实践的艰辛与历程的无穷。曾子说:“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泰伯7)子贡显然欠缺这份严肃的体验,所以孔子直接点破他,诚恳地告诉他说:这是恳切实践的工夫,并不是单凭你天资颖悟,理解敏捷便能做到的啊!

 

注:以上选自《论语义理疏解》(台湾鹅湖出版社印行)之主题四【气质的成全】(曾昭旭)第廿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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