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注疏之 子罕第九 第29章|总第234章

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

○可与者,言其可与共为此事也。

程子曰:“可与共学,知所以求之也。可与适道,知所往也。可与立者,笃志固执而不变也。权,称锤也,所以称物而知轻重者也。可与权,谓能权轻重,使合义也。”

杨氏曰:“知为己,则可与共学矣。学足以明善,然后可与适道。信道笃,然后可与立。知时措之宜,然后可与权。”

洪氏曰:“易九卦,终于巽以行权。权者,圣人之大用。未能立而言权,犹人未能立而欲行,鲜不仆矣。”

程子曰:“汉儒以反经合道为权,故有权变权术之论,皆非也。权只是经也。自汉以下,无人识权字。”

愚按:先儒误以此章连下文偏其反而为一章,故有反经合道之说。程子非之,是矣。然以孟子嫂溺援之以手之义推之,则权与经亦当有辨。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可与,是说可与同为此事。

○适字解做往字。适道是向道而行。

○立,是有执持的意思。

○权是秤锤,所以称物之轻重者。学至乎圣人,则能随时应变,而不胶于一定,就如秤锤之称物一般所以谓之权。

孔子说:“人之造诣各有高下,君子亦当随其高下而与之,不可诬其所未至也。如人能有志向上,而不安于自弃,斯固可与共学矣。然学必以道为准的,为学而不知求道,则亦徒学而已。那初学的人识见未定,能必其一心向道,而不为他歧之所惑乎?故可与共学者未可遽与之适道也。若能向道而行,不为他歧所惑,斯固可与适道矣。然学以践履为实地,必须躬行有得,才能有所执持,那适道的人,执德未固,能必其卓然自守,而不为外诱之所夺乎?故可与适道者,未可遽与之立也。若能卓然自守,不为外诱所夺,斯固可与立矣。然应事接物,都各有当然的道理,惟圣人一理浑然,泛应曲当,各适其轻重之宜。那能立的人,守而未化,能必其圆活变通,而适时措之宜乎?故可与立者未可遽与之权也。”

夫道以通权为极,学者固不容以躐等而进。而学必至于能权,然后可以裁制万变而为学之成也。况人君一日万机,要使裁决区处各得其当,尤不可不知权。然必平素讲求,时常体认,使义理明白,识见融通,乃可以称量事物之轻重,而无有差失。然则学问之功,岂可忽哉?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适道:适,往赴义。同一向学,或志不在道,如学以求禄之类。故可与共学,未必可与共适道。

○立:强立不反义。知向道,亦有中途见夺者。

○权:称物之锤名权。权然后知轻重。孟子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论语》曰:“立于礼”,然处非常变局,则待权其事之轻重,而后始得道义之正。但非义精仁熟者,亦不能权。借口适时达变,自谓能权,而或近于小人之无忌惮,故必能立乃始能权。

本章告人以进学之阶程,志学者可本此自省,亦当本此择友取益。

 

【白话试译】

先生说:“有人可和他共同向学,但未必可和他共同向道。有人可和他共同向道,但未必可和他共同强立不变。有人可和他共同强立不变,但未必可和他共同权衡轻重。”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编辑排版:澤之/其嘉

录入校对:澤之/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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