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旭:真诚而合义的爱自然不会招怨(《让孔子教我们爱》之四十九)

我们与人相交,该持怎样的态度才合于义呢?一个最根本的态度就是:把他当人看。而人之性善,所以把人当人看就一定包括:尊重他的自由、体谅他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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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里仁篇》12章

子曰:伯夷、叔齐不念旧恶,怨是用希。(《公冶长篇》23章

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宪问篇》34章

 

上文(见《自由的标志就是无怨》)说依于仁而有的道德生活可分内外两面,而总说为无怨。上文已讨论过内在的无怨,乃是指自我心灵的自由、人格的独立,可以反躬自求,所以无怨于外。这可以说是道德生活上的立本功夫。

 

至于外在的无怨,则是指秉自由独立的人格,更向外推扩以及物润物、立人达人,以赋予与我相涉诸事物以意义;也帮助与我相交的人也能够增益他人格的修养,即所谓爱之以德,于是自然使他人对我无怨。

 

换言之,一切人际关系,是一定要基于这样的道德情怀才成立的,因为这样的关系才可能开放自由,坦白无隐,真诚恳挚,相携于道。反之,若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只考量自己的眼前利益,而不免以对方为工具,则人际关系的交往必只是暂时的假象,而终必走向互相利用、倾轧、斗争、毁灭。当然也就一定会招来怨恨。

 

所以孔子才说:放于利而行,多怨。(凡事依利益考量而行,一定会造成别人的怨恨。)因为凡事喻于利的是小人,喻于义的才配称君子啊!(“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见《里仁篇》16章。)

 

不过,我们要如何处世待人才算是凡事以义为依归呢?当然,“义”的一般含义是“正确”、“适宜”,但落到人际关系上来讲,这“义”便应当指待人处世的正确态度与行为。

那么请问:我们与人相交,该持怎样的态度才合于义呢?一个最根本的态度就是:把他当人看。而人之性善,所以把人当人看就一定包括尊重他的自由、体谅他的过失。了解人虽性善,但在成长的过程中,也就是在尝试创造以期自我实现的过程中,难免会摸索失误、犯错伤人。但人本来就是在过错中学习成长的,就算累积许多过错未改,他也顶多只能算是个重病之人而不是恶人,而依然值得我们体谅、宽恕、悲悯、爱护,以协助他复原。而不是只看他一时的恶行忘记他根本的人性。我们若能持这样的态度,那么不但一方面反证我们自己是一个人(一个健康没有生病受伤扭曲,因此能依人性去爱人的人),另一方面也已经在最起码的地方协助对方维持住人的格位了。而这就是对人最起码也最要紧的爱,其实光是这一点(把人当人看),就够让人感激兴起的了。伯夷、叔齐正是因此一点(把人都当人看),才能不把别人得罪他的事放在心上而一笑置之,试想像伯夷、叔齐这样的人品,会有什么怨家仇人呢?

 

当然我们立刻得说回来,像这种宽宏大量是装不来的,一定得自己先是个人,才可能把别人当人。所以,修养自己成为自由独立、健康坚强而能爱人的君子,当然是一切人际关系的基础。以上说的是待人处世的合义态度,至于具体的言行又要如何才算合义呢?

 

这当然就是该指向能有效协助对方人格成长的言行。在此立刻出现一个两难,就是:这爱人的言行一方面不能违背爱的根本态度(就是把人当人看,无论如何都体谅宽恕悲悯相信),但另一方面又不能流于姑息而事实上无益于他人格的长进(就是要爱之以德,也就是要爱得有效)。

 

这适宜(义)的分际要怎样拿捏呢?

 

孔子于是提出了一个不妨名之为“六十分理论”的说法来说明。(六十分理论,在诠释《为政篇》3章时有介绍过,见本书第四十五篇。)

 

有人问孔子:如果有人对我很坏(比如说对我的态度只够二十分),我还是对他很好(我还是用八十分的态度对他),您认为怎么样?

 

孔子显然认为这做法不义,就反问说:这对用八十分待你的人太不公平了。我们应该不管别人待我们多坏,我都用待人最基本的标准回报(就是依然把他当人看,不管别人对我几分,我至少给他六十分)。要对方待我也有超过六十分的积极善意,我们才应该也用相当的善意回报(他待我八十分,我才也用八十或者更多一两分去回报)。因为这样不但对别人的积极善意有明确的肯定,也才能以同样积极的回应,去鼓励对方更上层楼啊!

 

这就是所谓喻于义,所谓爱人以德。

 

本站编辑: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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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曾昭旭,转载自:《让孔子教我们爱》。更多生命哲学、爱情学文章请关注曾昭旭老师个人微信公众号:TSENG_CHAO-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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