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注疏之 子路第十三 第23章|总第325章

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和者,无乖戾之心。

○同者,有阿比之意。

尹氏曰:“君子尚义,故有不同。小人尚利,安得而和?”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和,是以道相济,而心无乖。

○同,是以私相徇,而务为雷同。

孔子说:“君子、小人,心术不同,故其处人亦异。君子之心公,其与人也,同寅而恭,而绝无乖戾之心。既不挟势以相倾,亦不争利以相害,何其和也。然虽与人和,而不与人同。事当持正,则执朝廷之法,而不可屈挠;理有未当,则守圣贤之道,而不肯迁就,固未尝不问是非而雷同无别也。小人之心私,其与人也,曲意徇物,而每怀阿比之意,屈法以合之党,背道以顺人之情,何其同也。然外若相同,而内实不和。势之所在,则挟势以相倾;利之所在,则争利以相害。固未尝一德一心,而和衷相与也。”此可见和之与同,迹同而心异。公则为和,私则为同,此君子、小人之攸分,而世道污隆之所系。欲进退人才者,所宜慎辨于斯也。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和者无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君子尚义,故有不同。小人尚利,故不能和。或说:“和”如五味调和成食,五声调和成乐,声味不同,而能相调和。同如以水济水,以火济火,所嗜好同,则必互争。今按:后儒言大同,即太和。仁义即大同之道。若求同失和,则去大同远矣。

 

【白话试译】

先生说:“君子能相和,但不相同。小人只相同,但不相和。”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注释】

:调和。

:曲从人意。

 

【疏解】

○这一章大旨仍与前两章同(编按:衛靈公15;为政14)。“和”就相当于“周”,同就相当于“比”。不过“和”这个字,更能明确地表示出君子与友朋相交时,其人际关系的理性特色。原来“同”就是直接地、全面地、不问彼此差异地加以认同,这其实是一种对群体的卖身投靠,也是一种人格不独立,内心极虚歉的表现。“和”则是在尊重彼此的差异,承认彼此的人格独立的前提下,对彼此大方向的认同。就如同两件乐器合奏同一首乐曲,虽然有大体的认同(同一首乐曲),却仍不失各自的个性(各有不同的音色),这才叫做和。

○至于君子彼此所认同的大体是什么呢?无非就是人文理想、人格尊严、人道之爱,而总之就是一个“仁”字。“君子和而不同”者,就是说君子们会在这个大前提下,各守其分,各尽其能,共同为促进这人文理想的实现而努力的意思。小人则不知这一份理想,当然便只能结党为共同的利益合作,而无所谓心光相照,理想相和之乐了。

 

注:以上选自《论语义理疏解》(台湾鹅湖出版社印行)之主题四【气质的成全】(曾昭旭)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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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校对:澤之/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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