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注疏之<离娄章句下>第23章

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

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

先言可以者,略见而自许之辞也,后言可以无者,深察而自疑之辞也。

过取固害于廉,然过与亦反害其惠,过死亦反害其勇,盖过犹不及之意也。林氏曰:“公西华受五秉之粟,是伤廉也;冉子与之,是伤惠也;子路之死于卫,是伤勇也。”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

孟子说:“天下之事,固然有一定之理确然可守,然亦有可否涉于两端,而不可不择者。今夫义不苟取谓之廉,人于交际之时,初间见利而动,恰似在所当取。及仔细思之,非其义也,非其道也,却在所不当取,则辞之而勿取可也。乃贪得而竟取之,则是有见于利,无见于义,而廉介之操,不免于损伤矣,如之何其可耶?至如分人以财谓之惠,惠所当施,君子固不吝其有矣,使或爱人利物之情,偶发于一念,似乎当与,而施不必博,济不必众,又似乎不当与,则宁勿与可也。乃市恩而竟与之,此其沾沾利泽之微,不唯不足为惠,而反有伤于惠矣,君子欲全其惠,岂可轻于与耶?又如见危授命谓之勇,勇所当奋,君子固不爱其身矣,或损躯赴难之志,偶激于一时似乎当死,而仁未必成,义未必取,又似乎不当死,则宁勿死可以。乃轻身而竟死之,此其悻悻血气之私,不惟不足为勇,而反有害于勇矣,君子欲全其勇,岂可轻于死耶?”此可见天下之事,自取与之间,以至死生之际,大小难易,皆有中道,固不当徇欲害理,以流于不及,亦不必立异好名,以涉于太过。然其可否之几,间不容发,则在乎能择而已。孟子此章正中庸择善固执之功,学者不可不审也。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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