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
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
○先言可以者,略见而自许之辞也,后言可以无者,深察而自疑之辞也。
○过取固害于廉,然过与亦反害其惠,过死亦反害其勇,盖过犹不及之意也。林氏曰:“公西华受五秉之粟,是伤廉也;冉子与之,是伤惠也;子路之死于卫,是伤勇也。”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
○ 孟子说:“天下之事,固然有一定之理确然可守,然亦有可否涉于两端,而不可不择者。今夫义不苟取谓之廉,人于交际之时,初间见利而动,恰似在所当取。及仔细思之,非其义也,非其道也,却在所不当取,则辞之而勿取可也。乃贪得而竟取之,则是有见于利,无见于义,而廉介之操,不免于损伤矣,如之何其可耶?至如分人以财谓之惠,惠所当施,君子固不吝其有矣,使或爱人利物之情,偶发于一念,似乎当与,而施不必博,济不必众,又似乎不当与,则宁勿与可也。乃市恩而竟与之,此其沾沾利泽之微,不唯不足为惠,而反有伤于惠矣,君子欲全其惠,岂可轻于与耶?又如见危授命谓之勇,勇所当奋,君子固不爱其身矣,或损躯赴难之志,偶激于一时似乎当死,而仁未必成,义未必取,又似乎不当死,则宁勿死可以。乃轻身而竟死之,此其悻悻血气之私,不惟不足为勇,而反有害于勇矣,君子欲全其勇,岂可轻于死耶?”此可见天下之事,自取与之间,以至死生之际,大小难易,皆有中道,固不当徇欲害理,以流于不及,亦不必立异好名,以涉于太过。然其可否之几,间不容发,则在乎能择而已。孟子此章正中庸择善固执之功,学者不可不审也。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注释】
(一)廉:廉隅、稜角、引申为有分辨、不苟取之意。
(二)惠:仁恩也。
【疏解】
在以上十二章中,我们藉前七章讨论到权衡活动之主在良心,藉后五章讨论到所斟酌权衡者仍是礼。于是良心的创造性能固然得到肯定,常礼的客观价值也得到正视。现在,我们再藉这一章来综合二义,以为总结。
“可以取,可以无取”,这表示了选择之自由。但于此两可之际却毕竟应当选择无取者,则是由于常礼的尊严。可以与可以无与而终当无与,可以死可以无死而终当不死者,其理由也一样。
现在问题是,为什么无取、无与、无死才是常礼常行呢?原来虽说原则上一切行为当应几之时,都可以是传达内心之仁的恰当方式;但事实上其中却毕竟仍有仁心是否经常藉此方式以呈现的分别。有些行为是仁心借以呈现的常态,有些则极偶然。于是我们便撷出那常态之行,订之为礼,以供遵行。故常礼的确有帮助仁心更容易、更经常呈现的功效。当然,所谓常态之行也是会演变的,所以礼有损益。而非常态之行有时也恰可以呈现仁,此则有待于吾人之善择,这些道理,前说已多,也不必再详论了。
现在说回到无取、无与、无死为什么是常行之上。
原来良心中的人道理想,即所谓仁义,其最基本的义理便是内以自立,外以爱人。所谓“内圣外王”,所谓“己立立人”,都无非此义。然而二者之中,尤以自立为要,爱人的基础固然是在先有一健全贞定的自我,而爱人的目的,也实在于帮助对方建立其独立自主的人格。由此以论,则一切礼行,也自当以能助成此义,然后为有意义有价值。
于是我们回看所谓取与之道,便知在可以取可以无取之际,仍当以无取为正了。即因无取者,自勉于自立,不以取他人之助为常也。同样,当可以与可以无与之际,也当以无与为正。亦因君子爱人以德不以姑息,无与则意在勉对方以自立也。再看于可以死可以无死之际,所以当以无死为正者,亦在自立之努力,本来要以生存为条件。能面对生存之种种艰困以坚毅奋斗,始能证其为能自立之勇者也。由此我们乃知的确当以无取为正,才不致伤廉,以无与为正,才不致伤惠;以无死为正,才不致伤勇了。
编自《孟子义理疏解》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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