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注疏之<离娄章句下>第24章

páng学射于羿,尽羿之道,思天下惟羿为愈己,于是杀羿孟子曰:“是亦羿有罪焉。”公明仪曰:“宜若无罪焉。”曰:“薄乎云尔,恶得无罪?人使子濯zhuó使yǔ公之斯追之。子濯孺子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执弓,吾死矣夫?’问其仆曰:‘追我者,谁也?’其仆曰:‘庾公之斯也。’曰:‘吾生矣!’其仆曰:‘庾公之斯之善射者也。夫子曰:‘吾生。’何谓也?’曰:‘庾公之斯学射于尹公之他tuō尹公之他学射于我。夫尹公之他,端人也,其取友必端矣。’庾公之斯至,曰:‘夫子何为不执弓?’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执弓。’曰:‘小人学射于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学射于夫子。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虽然,今日之事,君事也,我不敢废。’抽矢 ,扣轮,去qǔ其金,发乘shèng矢而后反。

páng学射于羿,尽羿之道,思天下惟羿为愈己,于是杀羿孟子曰:“是亦羿有罪焉。”公明仪曰:“宜若无罪焉。”曰:“薄乎云尔,恶得无罪?

逄,薄江反。

恶,平声。

○羿,有穷后羿也。

○逄蒙,羿之家众也。

羿善射,篡夏自立,后为家众所杀。

○愈,犹胜也。

○薄,言其罪差薄耳。

 

人使子濯zhuó使yǔ公之斯追之。子濯孺子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执弓,吾死矣夫?’问其仆曰:‘追我者,谁也?’其仆曰:‘庾公之斯也。’曰:‘吾生矣!’其仆曰:‘庾公之斯之善射者也。夫子曰:‘吾生。’何谓也?’曰:‘庾公之斯学射于尹公之他tuō尹公之他学射于我。夫尹公之他,端人也,其取友必端矣。’庾公之斯至,曰:‘夫子何为不执弓?’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执弓。’曰:‘小人学射于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学射于夫子。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虽然,今日之事,君事也,我不敢废。’抽矢 ,扣轮,去qǔ其金,发乘shèng矢而后反。  

他,徒何反。

矣夫、夫尹之夫,并音扶。

去,上声。

乘,去声。

○之,语助也。

○仆,御也。

尹公他亦卫人也。

○端,正也。

孺子以尹公正人;知其取友心正;故度庾公必不害己。

○小人,庾公自称也。

○金,镞也。扣轮出镞,令不害人,乃以射也。

○乘矢,四矢也。

孟子言使羿如子濯孺子得尹公他而教之,则必无逄蒙之祸。然夷羿篡弑之贼,蒙乃逆俦;庾斯虽全私恩,亦废公义。其事皆无足论者,孟子盖特以取友而言耳。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páng学射于羿,尽羿之道,思天下惟羿为愈己,于是杀羿孟子曰:“是亦羿有罪焉。”公明仪曰:“宜若无罪焉。”曰:“薄乎云尔,恶得无罪?

羿,是有穷国之君。逢蒙,是羿之家臣。愈,是胜。

从古以来皆称羿为善射,他有个家臣逢蒙从之习射,尽得其命中之巧术,亦以善射成名,却思想己之善射天下无敌,只有羿为胜己,若有羿在,难以独显其能。于是与浇浞同谋,乘羿射猎而归,杀而烹之,以专善射之名。孟子因论此事说:“逢蒙以弟子而害师,罪固不容诛矣。乃羿以射教人,反致杀身之祸,是亦有罪焉。”公明仪说:“羿为逢蒙所杀,罪在逢蒙,则羿似乎无罪。”孟子辩说:“羿之教射,始初失于择人,其终至于祸己,此其罪但比逢蒙之悖逆为少轻耳,安得谓之无罪耶?”这是孟子为取友而发,归罪于羿,然其微意犹有所在。盖兵乃不祥之器,羿身为国君,若能以道德为威,谁敢不服。乃以弓矢之能,与其家臣相角,以此取祸,固其宜也。岂但择交非人为可罪哉?

 

人使子濯zhuó使yǔ公之斯追之。子濯孺子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执弓,吾死矣夫?’问其仆曰:‘追我者,谁也?’其仆曰:‘庾公之斯也。’曰:‘吾生矣!’其仆曰:‘庾公之斯之善射者也。夫子曰:‘吾生。’何谓也?’曰:‘庾公之斯学射于尹公之他tuō尹公之他学射于我。夫尹公之他,端人也,其取友必端矣。’庾公之斯至,曰:‘夫子何为不执弓?’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执弓。’曰:‘小人学射于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学射于夫子。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虽然,今日之事,君事也,我不敢废。’抽矢 ,扣轮,去qǔ其金,发乘shèng矢而后反。  

郑、卫,都是春秋时国名。子濯孺子,是郑人。庾公之斯、尹公之他,是卫人,都是当时善射者。金,是箭镞。四矢,叫做乘。

孟子因论羿之有罪,特引旧事以证之,说:“当春秋之时,郑国曾遣子濯孺子潜师侵卫,卫国因遣庾公之斯去追逐他出境,子濯孺子说:“今日我偶然疾作,不能执弓而射,追兵若至,吾其死矣夫。因问其御车之仆说:“后面追我者为谁?”其仆对说:“是庾公之斯。”孺子喜说:“若是此人,吾得生矣。”其仆问说:“庾公之斯是卫国之善射者也,夫子既遇疾作,乃不畏其射,反说得生,这是何故?孺子答说:“我非为他不能射,只以情料之可保其不肯伤我耳。盖庾公之斯学射于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学射于我,那尹公之他乃是正人,他所取之友,必然也是正人,如何肯乘时射利,背本邀功?我之所恃者此也。”及庾公之斯追逐既近,果然问说:“夫子今日为何不执弓迎敌?”子濯孺子据实答说:“今日我偶然疾作,因此不能执弓。”庾公之斯就不忍反射,因叙说:“向者小人学射于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实学射于夫子,我今日善射都是夫子传授之法,若乘其疾作发矢相加,是将夫子之法反害夫子,我不忍为也。但今日之事奉君命而来,乃是公家之事,亦不敢废。”于是从箭囊中抽矢出来,扣于车轮之上,以去其金镞,使不伤人,然后发四矢而归,则既不废君上之命,又得全师友之情矣,是子濯孺子以取友而免祸如此。向使羿之教射亦如孺子,则所与居处者无非正人,何至于杀身哉?此羿之所以不能无罪也。”夫羿之被祸固其自取,至于庾斯之事本无足称,孟子何为引之?盖人之处事,奉法之公私,与存心之厚薄,迹若相悖,而机实相通,未有交游之间,忍于背义,而事使之际,独能尽忠者,此庾斯与逢蒙之辨也。论人者以此察之可矣。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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