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注疏之 子张第十九 第17章|总第488章

曾子曰:“吾闻诸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亲丧(sāng)乎。’”

○致,尽其极也。

盖人之真情所不能自已者。

尹氏曰:“亲丧固所自尽也,于此不用其诚,恶乎用其诚。”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致是推致其极的意思。

曾子说:“吾尝闻夫子有言:常人之情于应事接物之际,真切恳到处少,苟且忽略处多,未有能自尽其心,推之以至其极者也。求其能自尽者,必也于父母之丧乎?”

盖子与父母,本天性之至亲,而况居丧之时,又人道之大变,惟是这个时候,其哀痛迫切之诚,发于至情而不容已,乃能内尽其心,无一毫之勉强,外尽其礼,无一毫之欠缺也,使于此而不尽其心,恶乎尽其心哉?于此见人心之良,随处发见,而最真切者莫过于亲丧之时,能识其端而推广之,则礼意无一念之不真,伦理无一件之不厚,而仁不可胜用矣。此曾子所以有感于圣人之言也。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致,尽其极。人情每不能自尽于极,亦有不当自尽乎极者。惟遇父母之丧,此乃人之至情,不能自已,得自尽其极。若遇父母丧而仍不能自尽其极,则人生乃无尽情之所,而人心之仁亦将撕灭无存矣。

 

【白话试译】

曾子说:“我在先生处听过:‘人没有能自己竭尽其情的,只有遇到父母之丧吧!’”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编辑排版:澤之/其嘉

录入校对:澤之/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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