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之际与元初诸儒|蔡仁厚《中国哲学史》第4卷第8章<朱陆门人后学与元初诸儒>第3节

自宋室南渡,北方陷于金,及蒙古联宋以灭金,南宋亦衰微不振,国势阽危。元世祖在位三十五年,即位之二十年,宋帝昺溺海死,宋亡。故元代之初,北为元,南为宋,此所谓宋元之际也。

 

一、元初北方之儒

 

元初北方本无儒学。某年,元师侵宋,屠德安,姚枢在军前,凡儒道释医卜星占,皆以一艺得活,虏之北归。赵复(字仁甫,湖北德安人,至燕而常有江汉之思,故学者称江汉先生)亦在虏中,姚枢与之言,大奇之。屡欲寻死所,姚枢劝之百端,终至于燕,以所学教授,弟子从者百余人。姚枢许衡、刘因诸人,亦因江汉而得见周张程朱之遗书。姚枢等人乃建太极书院于燕京,立周子祠,以二程张杨游朱配食。于是北方始有儒学。而许衡、刘因,为元初北方二大儒。

 

许衡(西元一二〇九~一二八一年),号鲁斋,河内人(今河南沁县)。许衡早年流离世乱,而好学不倦,后访姚枢于苏门山,抄取程朱遗书而读之,遂成名儒。至元八年,以集贤殿大学士兼国子祭酒,成就甚众。元初数十年中称名卿材大夫者,大抵皆出其门。尝云:“纲常不可亡于天下,苟在上者无以任之,则在下者之任也。”

 

刘因(西元一二四九~一二九三年),字梦吉,河北容城人,学者称静修先生。少时为训诂疏释之学,叹曰,圣人精义,殆不止此。后于赵复得周程张朱之书,始曰:我固谓当有是也。至元十九年,征为承德郎左赞善大夫,教近侍子弟,未几,以母疾辞归。二十八年,以集贤殿学士嘉议大夫召,固辞不就。刘因虽生于金亡后之十五年:但其先世仕于金,故哀金之诗甚多,雅不欲仕于元。初,许衡应召,过真定,刘因谓之曰:“公一聘而起,无乃速乎?”答曰:“不如此则道不行。”后刘因不受集贤之命,或问之,曰:“不如此则道不尊”。

 

二、南方民间之学

 

元时,北方官学尊程朱,南方乃故宋之地,朱陆之学并行。元初,有金履祥隐居金华山中讲学,以延朱子勉斋一脉。至于象山之学,虽为官府所排斥,而民间陆学之绪,犹不泯焉。

 

吴澄(西元一二四九~一三三三年),江西抚州崇仁人,学者称草庐先生。草庐于度宗时举乡试,入元,程巨夫(草庐同门友,双峰再传)以侍御史求贤江南,起草庐于京师,以母老辞归。六十岁时召为国子司业,首日,为学者言:

 

朱子于道问学之功居多,而陆子以尊德性之学为主。问学不本于德性,则其蔽必偏于言语训释之末,故学必以德性为本,庶几得之。

 

议者据此,遂以草庐为陆氏学,不合许(衡)氏倡信朱子之意,草庐闻之,即日谢去。未几,又以集贤直学士召,不果行。英宗即位,迁翰林学士,泰定元年为经筵讲官,请老而归。考草庐仕为学官,虽职名几变,而为时甚短,其一生讲学之功,仍在民间。著有“五经纂言”(其中礼记纂言,成于晚年,故特为精博)、“草庐精语”、“文集”行于世。

 

草庐寿八十五,其一生三分之二在元朝,最为元代大儒。黄百家云:“草庐从学于程若庸,为朱子之四传。考朱子门下多习成说,深通经术者甚少,草庐纂五经纂言,有功经术,接武建安(指朱子),非北溪诸人可及也。”然草庐有言云:

 

徒求之五经,而不反之吾心,是买椟而弃珠也。不肖一生切切然惟恐堕此窠臼。学者来此讲问,每令其主一持敬以尊德性,然后令其读书穷理以道问学。有数条目警省之语,又拣择数件事,以开导学者格致之端。是盖欲先反之吾心,而后求之五经也。

 

此则又是象山宗旨矣。草庐序象山语录云:“道在天地间,古今如一,当反之于身,不待外求也。先生(指象山)之教以是,岂不至简至易而切实哉!不求诸己之身而求诸人之言,此先生之所大悯也。”草庐又尝问学于程绍开,绍开与徐径畈之弟子徐直方(古为)为同调。故草庐与陆学亦有渊源。绍开尝筑道一书院,以合朱陆两家之说。草庐亦兼取朱陆,其亦绍开先启之欤?

 

稍后于草庐,有陈苑(西元一二五六~一三三〇年)中兴陆学。苑字立大,江西上饶人,人称静明先生。宋亡时,年二十余,隐居不仕以终身。少时静明得象山书读之,深有所得,时科举方用朱子学,闻静明治象山学,辄讥毁之。静明誓以死而不悔,一洗训诂支离之习,从之游者,往往有省。从此,人始知有陆氏学。

 

静明为人,刚方正大,于人情物理,无不通练。浮沉里巷之间,而毅然以昌明古学为己任。不苟是人之所是,亦不苟非人之所非。困苦终身,而拳拳于学术异同之辨;无千金之产,一命之贵,而有忧天下后世之心。其高弟有“祝蕃、李存、舒衍、吴谦”,志同而行合,人称江东四先生。(四人皆籍江西饶州。其时,玉山上饶一带属江南东道,故称江东。)黄梨洲曰:“陆氏之学,流于浙东而江右反衰。至于有元,许衡赵复以朱氏学倡于北方,故士人但知有朱氏,而实非能知朱氏也。不过以科目为资,不得不从事焉;则无人肯道陆氏学,亦复何怪?陈静明乃能独得于残编断简之中,兴起斯文,岂非豪杰之士哉!”

 

 

以上参见《宋元学案》卷九十,鲁斋学案。

引见《宋元学案》卷九十一,静修学案、附陶宗仪“辍耕录”语。

《宋元学案》卷九十二;草庐学案,黄百家案语。

见同上,草庐学案,草庐精语。

见《宋元学案》卷九十三,静明宝峯学案,黄百家案语。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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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台湾学生书局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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