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注疏之<告子章句上>第4章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曰:“彼长zhǎng而我长zhǎng之,非有长於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於外也,故谓之外也。”

曰:“异。於白马之白也,无以异於白人之白也。不识长zhǎng马之长zhǎng也,无以异於长zhǎng人之长zhǎng与?且谓长zhǎng者义乎?长zhǎng之者义乎?”

曰:“吾弟则爱之,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zhǎng楚人之长zhǎng,亦长zhǎng吾之长zhǎng,是以长zhǎng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曰:“耆shì人之炙zhì,无以异於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告子以人之知觉运动者为性,故言人之甘食悦色者即其性。故仁爱之心生于内,而事物之宜由乎外。学者但当用力于仁,而不必求合于义也。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曰:“彼长zhǎng而我长zhǎng之,非有长於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於外也,故谓之外也。”

长,上声,下同。

○我长之,我以彼为长也;我白之,我以彼为白也。

 

曰:“异。於白马之白也,无以异於白人之白也。不识长zhǎng马之长zhǎng也,无以异於长zhǎng人之长zhǎng与?且谓长zhǎng者义乎?长zhǎng之者义乎?”

与,平声,下同。

张氏曰:“上异于二字疑衍。”

李氏曰:“或有阙文焉。”

愚按:白马白人,所谓彼白而我白之也;长马长人,所谓彼长而我长之也。白马白人不异,而长马长人不同,是乃所谓义也。义不在彼之长,而在我长之之心,则义之非外明矣。

 

曰:“吾弟则爱之,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zhǎng楚人之长zhǎng,亦长zhǎng吾之长zhǎng,是以长zhǎng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言爱主于我,故仁在内;敬主于长,故义在外。

 

曰:“耆shì人之炙zhì,无以异於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

耆,与嗜同。

夫,音扶。

言长之耆之,皆出于心也。

林氏曰:“告子以食色为性,故因其所明者而通之。”自篇首至此四章,告子之辩屡屈,而屡变其说以求胜,卒不闻其能自反而有所疑也。此正其所谓不得于言勿求于心者,所以卒于卤莽而不得其正也。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曰:“彼长zhǎng而我长zhǎng之,非有长於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於外也,故谓之外也。”

告子以人之知觉运动为性,终不肯屈于孟子之辩,至此又说道:“欲知生之谓性,求之仁义则难明,验之食色则易见,故口之于味,食而甘之,目之于色,见而悦之,嗜欲之所在,是即天性之所在也。知食色之为性,则知甘之悦之之念生于内,是仁爱之心,乃在内,非在外也。可甘可悦之物在于外,是事物之宜乃在外,非在内也。然则人但当用力于仁,而不必求合于义矣。”孟子说:“仁义本同一理,而理皆根于一心,子乃谓仁在内,义独在外,果何所见乎?”告子答说:“我谓义为外者,盖以义主于敬,而敬莫先于敬长,今有人焉,其年长于我,我即以彼为长,是因其长在于彼,斯从而长之,非先有长之之心存于内也。即如彼之色白,我即以彼为白,是因其白见于外,斯从而白之,亦非先有白之之心也。长与白,皆在于人,而长之白之不由于我,此我所以谓义之在外也。”然告子徒知彼长彼白之在于外,而不知我长我白之本于心,徇外而遗内,则亦岂得为通论哉!

 

曰:“异。於白马之白也,无以异於白人之白也。不识长zhǎng马之长zhǎng也,无以异於长zhǎng人之长zhǎng与?且谓长zhǎng者义乎?长zhǎng之者义乎?”

首“异于”二字是多了的。

孟子闻告子彼长我长之说,因折之说道:“子谓彼长而我长之,犹彼白而我白之,遂以义为在外,不知长人之长,与白人之白不同。盖马白而我以为白,犹人之白而我以为白,是诚无以异也。若夫马有长者,人亦有长者,不识长马之长,亦与长人之长,无亦异乎?自我言之,长马之长,不过口称其长而已,若长人之长,则必有恭敬逊让之礼,岂得同于长马之长乎?白马白人不异,则子谓从其白于外,犹之可也。长马长人不同,子乃谓之非有长于我也,大不可矣。且子所谓义者,果何在乎?将以长者、年长于我,为义之所在乎?抑将以长之者、恭敬逊让,为义之所在乎?如以长者为义,则义诚在外矣,若义不在彼之长,而在我长之之心,则安得谓义为在外乎?”

 

曰:“吾弟则爱之,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zhǎng楚人之长zhǎng,亦长zhǎng吾之长zhǎng,是以长zhǎng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曰:“耆shì人之炙zhì,无以异於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

炙,是烧肉。耆字与嗜字同。

告子因孟子以长之之心为义,不得于心,又辩说道:“我所谓义外者,义虽不因长而后有,实因长而转移者也。试以仁之在内者观之,吾之弟与我同气之亲也,我则爱之;秦人之弟,非我族类,我则不爱也。均之为弟,而有爱有不爱,是仁爱之念,由我之喜悦而生,我所不悦者,不能强也。此所以说仁在内也。若义则不然,楚人之长,吾固敬事之,吾之长,吾亦敬事之。均之为长,则均之为敬,是喜悦之宜,以彼之年长为主,亲疏之不同,非所论也。此所以说义在外也。”告子此言,是终以长者为义,不知长之者为义矣。然甘食悦色,则告子之所明者,孟子乃因明以通其蔽,说道:“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岂但长长有同然之情哉!秦人之炙,吾食而嗜之,吾之炙,吾亦食而嗜之,味同则嗜同,在物则亦有然矣。今子以长在外,而谓长之亦在外,然则秦人之炙,吾之炙,固皆在外者也。而所嗜炙之心,亦在外而不在内与?自我言之,炙虽在外,而所以嗜之者心也,正如长虽在外,而所以长之者心也,子知甘食之由于心,而独以敬长为外,则何其明于彼,而暗于此哉?”然告子以义为外,固未为知义,其所谓仁内,亦未必知仁。盖仁者恻隐之心,天地万物一体之念,而非甘食悦色之谓也。肥酿为腐肠之药,妖冶为伐性之斤,以斯言仁,则何啻认盗为主,纵人欲而灭天理乎?此孟子所以深斥其谬也。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注释】

(一)食色:谓甘食悦色,即饮食男女之欲。

(二)长:年长。

(三)长之:尊其长也。

(四)异于白马之白也:朱注认为异于二字可能为衍文,当删去。孔广森则以为于异字下断句,文义亦通。

(五)长马之长:对老马的怜悯。

(六)耆:同嗜。

(七)炙:烤肉。

 

【疏解】

食色是人之本能,告子以之为性,此如前述,是以生命之自然之质为性,此无问题。但告子主张仁内义外,则颇费解。似乎与前面所说的“性犹杞柳,义犹桮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棬”(告子上1)之以仁义皆为外于性之说不同。据后文“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可知告子所说的仁是一种感情。对于我的亲人,我自然有一种爱心,对于陌生的人,这种爱心便没有了,这乃是感性的感情。以感性的感情为仁,显然不是孔孟所说的仁之本义。仁固然是一种感情,但这感情是纯粹无私的,是一种普遍广博的爱,虽然落实而具体表现时,会有亲亲仁民爱物之差别,但并不表示仁心是有偏私的,只是因对象之不同而有仁心表现上的不同,在本质上,则是一致的。仁这种感情,是不带私意的,即是道德理性本身的活动。感性的感情,是带有私意的,如一般所说的爱。感性的爱,会爱自己所喜欢的人,但对于和自己没有关系,没有交情的人,便不会爱了。对于和自己有仇恨的人,更加不会存有爱这种感情,但仁却正是一种“爱自己的仇敌”的爱。我们必须分辨仁与一般所说的爱的不同。告子主张仁在内,为人所本有,似与孟子同,但其实他所谓的仁,只是感性的爱。感性的爱,仍是属于人之生命之自然之质,即是属于形气的,并不是孔孟的从道德理性上说仁之义,故告子所谓之仁,并没有道德的意义,故他虽主张仁内在于心,但并不影响他的“生之谓性”“性无分于善恶”的主张。感性的爱,无所谓善不善,仍是中性的。

 

告子主张仁内义外,而据前述,他说的仁乃是感性的爱,不是道德心。于是在告子的理论系统中,道德的意义便以义作代表。据告子,所谓义是“彼长而我长之”“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对于年长的人,我们都应该尊敬之,不管是谁家的长者。如此,“对年长者须敬之”便是一普遍的,人人都须遵守的道德法则是人人都不应该违反的。由于其有普遍性必然性,为一切人所应遵守,又不论所长之对象于我有亲无亲,而有先验的普遍性,故是一道德法则,此即是义,而告子认为,此有先验的普遍性,不考虑自己的情况,及对方与我之关系,只因是应该行(例如敬长)便须行的义,并不是由内心直接发出的,即告子认为,人心并不能纯粹的只因为义所当行便行,毫不考虑对自己有利无利,即人性中并没有善的质素在。告子以为,义是由外规定,即是外铄的,并非心所自我规定,自己颁布的。即对于告子而言,人之实践道德,乃是受到外于己心的律则的规范,而后可能的,而不是依照自己的意志所要求而行,即告子认为道德行为是他律的。

 

依告子,义既在心之外,那么如何能知道什么是义,什么是不义呢?从告子说:“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之意,似乎他认为义是可从认知而得的。如白的东西,我们可从经验中认知它是白的,而对长者应有的态度(长之),亦是从认知到对方是年长者时得知的。孟子即对于此一主张加以诘难。孟子认为,见到白马时,说白马是白的,和见到白人时,说白人是白的,是相同的,这是认知的活动。为吾人所对的对象是什么,我们便说他是什么,我们的所知,是由外在的对象所提供的,并非吾人的心所创造生发出来,故是从于外的。但当我们见到一年长者,而觉得应该以对长者之礼对他时,并不只是认知的活动。见到年长者,而又知道他是年长者,这是认知的活动,但对年长者而长之(敬长),便不是认知的活动,这“敬”是由吾心生发出来,创造出来的,并非年长者这对象所提供的。吾人见到长者时,并不一定会尊之敬之,必须吾心有觉然后会敬。此心觉时,尊敬之情便油然而生,若心无觉,仁心不呈现,则虽至亲者在前,而自己虽亦知道那是至亲,但亦会视之如同路人,由此便可知敬并不是由认知对象而生的。故孟子说:“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年长的马与年长的人,同是年长的,但是否我们对年长的马的态度,与对待年长的人一般呢?当然不是的,那我们依什么原则来规定自己长人之长时不同于长马之长呢?这规定是从外而来的,抑或是吾心所自加规定的?所谓义,是在所长之对象上,抑是在去敬长的人心中呢?答案是很明显的,义当然在去敬长的人心中,为本心所规定,呈现,尊敬长辈与怜恤老马的不同,亦由吾心所自决。故仁与义,依孔孟的看法,是一体的。从主体的心,从主观面说,是仁;从表现于外而为客观的规定,准则而言,便是义。故孟子认为,不只仁是内而非外,义亦是内在于心,为心所自发的。仁义在本心之觉中呈现,这是道德的活动,道德的实践,是直贯创造的活动。仁义在本心的见父而思孝,见长而思敬中呈现,仁义即是本心自己,旣是理,亦是活动。此种本心之实现仁义之活动,乃是直贯创造的活动。而认知的活动,则是水平的横摄的活动,只能了解对象,而不能创造,或实现对象,这两种活动是不同的。

 

告子下面的答辩,大意是说,仁是以我为准的,故吾弟则爱,秦人之弟则不爱。义是以客观的法则为准的,故不论是何家之长者,只要他是年长的,合乎长者之条件,吾人便应长之。其下孟子反驳说:喜欢吃秦国人的烧肉,和喜欢吃自己的烧肉无所不同;吃东西的喜好,跟对长辈的尊敬,情形是相同的,难道喜欢吃烤肉的心也是外在的东西吗?告子以敬长有普遍性,不论对象于我有亲或无亲,都应敬之,以证义非由心发,是外在的东西,孟子以人之嗜欲亦不论其所欲之对象产于何地,心亦嗜之,以证饮食亦有这样的情形,而人决不会以为嗜欲之心是自外而来的;故吾人之心当然可以长吾之长,亦长秦人之长,只要是长者,吾心便生发敬长之心。据孟子,仁义礼智等道德之理,乃本心之所自发,本心自然地要实现仁义,亦可说“心悦理义”,而仁义是普遍的道德的理,要普遍地实现的,故要长吾长,亦要长人之长,这普遍的义道,是本心所自发,所衷心要实现的,故此本心既是主观的,亦是客观的,不能因义有其客观性便认爲义是外在于心的。孟子举嗜炙为例,其实并不恰当,因嗜炙乃是感性之欲望,嗜欲之不问所欲之对象产于何地,只要合其口味便行,这和本心之行敬,不论是何方之长者,亦要敬之并不同,嗜欲是感性的,而敬长行义,是理性的,并不能拉在一起说,现以嗜欲之内在譬喩仁义之为内在,并不太恰当,道德的普遍性一定不能建基于感性意欲上,感性嗜欲是没有先验的普遍性的。孟子所说的仁义,并不是由感性发出的感情嗜欲。这点我们必须分辨清楚。

 

编自《孟子义理疏解》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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