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性、情、才”的意指 | 蔡仁厚《孔孟荀哲学·孟子部》第2章 孟子的心性论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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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孟子,不但“心”“性”是一,“情”与“才”亦实是通着心性而言。牟先生在讲论朱子“性情对言预设心性情三分”之思想格局时,曾对孟子所说“心、性、情、才”四字之意义作过疏解。(注一四)兹先综述其大意于后。

 

告子上篇载孟子之言曰:“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这里的“情”字与“才”字,实际上即是指性而言。情、实也,犹言实情。其情,即指性体之实,或人的本性之实。“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云云,意思是说,若就人的本性之实而言,则他是可以为善(行善)的,这就是我所谓性善。至于人做出不善之事,则并非本性的罪过。在这里,本当说“非性之罪也”,孟子却变换词语,说“非才之罪也”。这个“才”字不只是静态的质地义,亦含有动态的“能”义(活动义)。才,即是为善之能,亦即性体本身不容已地向善为善的“良能”。所以依孟子,“心、性、情、才”只是一事,“心、性”是实位字,“情、才”是虚位字。

 

性、是形式地说的实位字,心、是具体地说的实位字。性、指道德的创造的实体而言;心,指道德的具体的本心而言。“心、性”是一而非二。

 

“情”字是情实之情,是虚位字,它所指的实,即是心性。孟子尝言“此岂山之性也哉”,“是岂人之情也哉”,(注一五)可见“性”字与“情”字可以互用。(注一六)“人之情”是虚说的“人之实”,此“实”即指“性”而言,而性亦即是“良心”“仁义之心”。“乃若其情”的情,亦是这种虚说的情。所以就孟子学而言,情之实,即是心性,“情”字并没有独立的意义,亦不可作独立的概念看。

 

“才”字亦复如此。所谓“非才之罪也”,“不能尽其才者也”,“非天之降才尔殊也”,这几个“才”字,都表示静态的质地义与动态的能义,这是本心性体发出来的为善之能(良能)。所以,“才”字亦是虚位字(实义是指心性),在孟子学中并没有独立的意义,亦不能作独立的概念看。

 

上所引述牟先生的疏解,实已明确而适切。兹再将孟子书中之“情”字“才”字摘录出来作一考察,以辅助牟先生之诠释。

孟子书中一共出现四个“情”字:

 

1“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滕文公上4)

2“故声闻过情,君子耻之。”(离娄下18)

3“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告子上6)

4“人见其禽兽也,而以为未尝有才马者,是岂人之情也哉!”(告子上8)

 

在这四例之中,若一律解“情”为“实”,亦皆可通。“物之情”,意谓事物之不齐一乃是事物之实际情形。“声闻过情”,意即名过其实。至于“乃若其情”、“是岂人之情也哉”二句之“情”字,则如牟先生所说,乃谓性体之实、或人的本性之实。二三年前,曾见岑溢成君撰一长文为牟先生之疏解证义(注一七),觉得岑君之解说周延详实,甚有见地。岑君以为,依孟子书中的用例,“情”字有解作“性”的,也有解作“实”的。而“情即性也”的解释,又比“情、实也”的解释更为直截了当,而且可以免除语法上的曲折。

 

至于“才”字在孟子书中出现的次数,要比情字多:

 

1“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告子上6)

2“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告子上6)

3“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尔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告子上7)

4“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人见其禽兽也,而以为未尝有才焉者,是岂人之情也哉!”(告子上8)

 

前三条之“才”字,如牟先生所说,是虚位字,实即指“性”而言。“非才之罪”,意即“非性之罪”,“才”是“性”之同义词。“不能尽其才”,这个“才”字是承上文“仁义礼智”而说,不能尽其才意即不能尽其性,“才”字也可视为“性”之同义词。“非天之降才尔殊也”,意谓天之降才并无不同,而据此章下文言“心之所同然”看,则此“才”字亦当视为“心性”之同义词。至于第四条“而以为未尝有才焉者”,亦是顺上文“岂无仁义之心哉”而说,所以这个“才”字,亦仍然是“心性”之同义词。如此疏解,不但有语义上的根据,而且亦必须解“才”字为“性”之同义词,乃能使义理顺适明畅。告子篇以外,其他篇章出现之“才”字,岑君文中曾摘出五条如下:

 

5“吾何以识其不才而舍之?”(梁惠王下7)

6“才也养不才……才也弃不才……”(离娄下7)

7“再命曰:尊贤育才,以彰有德。”(告子下7)

8“得天下英才而敎育之,三乐也。”(尽心上20)

9“其为人也小有才,未闻君子之大道也。”(尽心下23)

 

此五章之“才”字,皆指“才能”或“资质”而言,与上引告子篇四个“才”字意指不同。而汉代以下用“才”字,大体皆属“才能”“资质”之义,在如此情形之下,后人对于孟子在告子篇所说的“才”字,便往往难有恰当相应的了解。唯陆象山精熟孟子之义理,故曰:“且如情性心才,却只是一般物事,言偶不同耳。”(注一八)又十三经注疏中的孟子孙奭疏,虽属伪书,义亦浅陋,但却说了几句中肯的话:“且情性才三者,合而言则一物耳,分而言则有三名,故曰性曰情曰才。”牟先生亦说“故在孟子,心、性、情、才,只是一事”。而岑君所作之疏解证义,则在进而确定“性情才”不只是同一物、同一事,而且同一义。

 

注一四:参见“心体与性体”第三册第六章第一节,页四一六至四二四。

注一五:二句皆见孟子告子上篇第八章。

注一六: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乃犹若也”条下,谓“情”乃“性”之借字。俞樾“群经平议”经三十三,亦

论及“性情二字,在后人言之,则区以别矣,而古人言之,则情即性也。”

注一七:岑溢成先生之文,刊于“鹅湖”月刊五十八、五十九两期,文题为:孟子告子篇之“情”与“才”论释。

注一八:语见陆象山全集卷三十五、语录。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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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孔孟荀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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