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注疏之 雍也第六 第03章|总第122章

子华使(shì)于齐,冉子为其母请粟。
子曰:“与之釜。”
请益,曰:“与之庾(yǔ)。”冉子与之粟五秉。
子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yì)轻裘。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继富。”
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
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

子华使于齐,冉子为其母请粟。子曰:“与之釜。”请益。曰:“与之庾。”冉子与之粟五秉。

使、为,并去声。

子华,公西赤也。

使,为孔子使也。

釜,六斗四升。

庾,十六斗。

秉,十六斛。

 

子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继富。”

衣,去声。

乘肥马、衣轻裘,言其富也。

急,穷迫也。

者,补不足。

者,续有余。

 

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

原思,孔子弟子,名宪。孔子为鲁司寇时,以思为宰。

粟,宰之禄也。

九百不言其量,不可考。

 

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

毋,禁止辞。

五家为,二十五家为里,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五百家为党。

言常禄不当辞,有余自可推之以周贫乏,盖邻、里、乡、党有相周之义。

程子曰:“夫子之使子华,子华之为夫子使,义也。而冉子乃为之请,圣人宽容,不欲直拒人。故与之少,所以示不当与也。请益而与之亦少,所以示不当益也。求未达而自与之多,则己过矣,故夫子非之。盖赤苟至乏,则夫子必自周之,不待请矣。原思为宰,则有常禄。思辞其多,故又教以分诸邻里之贫者,盖亦莫非义也。”

张子曰:“于斯二者,可见圣人之用财矣。”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子华使于齐,冉子为其母请粟。子曰“与之釜。”请益。曰:“与之庾。”冉子与之粟五秉。

这一章是门人记圣人用财的道理。

○子华,是公西赤,字子华。

○冉子,是冉有。

○粟,粟谷。

○釜,是六斗四升。

○庾,十六斗。

○秉,是十六斛。

门人记说:夫子用财,惟视义之可否。如子华为夫子出使于齐国,时有母在,冉有恐其缺于养赡,乃为之请粟于夫子。夫子说“与他一釜。”与之甚少者,所以示不当与也。冉有未达,又请增益,夫子说:“与他一庾。”益亦不多者,所以示不当益也。冉有犹未达,而终以为少,遂自以其粟与之五秉。一秉十六斛,五秉共为八十斛,则与之过多而伤惠矣

 

子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继富。”

○适,是往。

○裘,是皮服。

○周,是周济。

○急是贫穷窘急。

○继,是续。

夫子因冉有之过与,乃教之说:“我非吝于财而不与之也。盖赤之往齐国也,所乘者肥壮之马,所衣者轻暖之裘,则其家之富足可知。吾尝闻之,君子但周济那贫难窘急之人,不继续那富足的人。今以赤之富足,而汝乃为之请粟,又多与之,是继富非周急也,夫岂用财之道哉!”

这是不当与而与者,夫子教之以义如此。

 

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

○原思,是原宪,字子思。

○宰,是邑长。

○粟,是宰的俸禄。

门人又记说:“夫子为鲁司寇时,弟子原思为属邑之宰。夫子与之粟九百,乃其常禄所当得者也,原思却乃辞而不受焉。”盖其素性狷介,故虽常禄亦辞而不受,则过于廉而非理之中矣。

 

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

○毋,是禁止之词。

五家为,廿五家为,万二千五百家为,五百家为

夫子因原思之辞禄,乃教之说:尔毋辞也,盖官有常禄,乃国家之定制,安得以私意辞之。若俸禄有余,则尔之邻里乡党有贫乏者,推以与之,不亦可乎!”

而何以辞为也,这是不当辞而辞者,夫子教之以义如此。大抵人之取与辞受,都有个当然的道理。当与而不与,固失之吝;不当与而与,则失之滥;当辞而不辞,固失之贪;不当辞而辞,则失之矫。夫惟圣人,一酌之于义理之中,而自不至有四者之失,视世之私恩小惠,小廉曲谨者,只见其陋而已。善用财者,当一以圣人为准可也。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子华:公西赤字,孔子早年弟子。

○使于齐:孔子使之也。

○冉子:《论语》有子、曾子、闵子皆称子,此外冉求亦称子,此冉子当是冉求。或疑为冉伯牛,今不从。或说:此章乃冉求门人所记,故称冉子。然此章连记两事,因记冉子之与粟,而并记原思之辞禄,以形见冉子之失,不应是冉求门人所记。《论语》何以独于此四人称子,未能得确解,但当存疑。

○为其母请粟:冉求以子华有母为辞,代为之请也。粟米对文,粟有壳,米无壳。若单用粟字,则粟即为米。

○釜:六斗四升为一釜。古量约合今量之半,三斗二升,仅一人终月之食。盖孔子以子华家甚富,特因冉求之请而少与之。

○请益:冉求更为之请增。

○庚:二斗四升为一庾。谓于一釜外再增一庾,非以庾易釜。或说:一庾十六斗,然孔子本不欲多与,不应骤加十六斗,今不从。

○五秉:十六斛为一秉,五秉合八十斛。一斛十斗。

○周急不继富:急,穷迫义。周,补其不足。继,续其有余。子华之去,乘肥马,衣轻裘。虽有母在家,固不待别有给养。故冉求虽再请,孔子终不多与。乃冉求以私意多与之,故孔子直告之如此。

○原思:孔子弟子原宪,字思。

○为之宰:为孔子家宰.当在孔子为鲁司空司寇时。或本以此下为另一章。

○与之粟九百:家宰有常禄,原思家贫,孔子与之粟九百。当是九百斛。古制大夫家宰,用上士为之,原思所得,盖略当一上七之禄。以斛合石,一石百二十斤,二斛约重一石又半。汉制田一亩收粟一石又半,百亩收百五十石,舍二百斛。上士当得四百亩之粟,即八百斛,又加圭田五十亩,共一百斛,则为九百斛。略当其时四百五十亩耕田之收益。

○辞:原思嫌孔子多与,故请辞。

○毋:毋,禁止辞,孔子命原思勿辞。

○以与尔邻里乡党:谓若嫌多,不妨以之周济尔之邻里乡党。

本章孔子当冉有之请,不直言拒绝,当原思之辞,亦未责其不当。虽于授与之间,斟酌尽善而极严。而其教导弟子,宏裕宽大,而崇奖廉隅之义,亦略可见。学者从此等处深参之,可知古人之所谓义,非不计财利,亦非不近人情。

 

【白话试译】

子华出使到齐国去,冉子代他母亲请养米。先生说:“给她一釜吧!”冉子再请增,先生说:“加一庾吧!”冉子给了米五秉。先生说:“赤这次去齐国,车前驾着肥马,身上穿着轻袭。吾听说,君子遇穷急人该周济,遇富有的便不必再帮助。”原思当先生的家宰,先生给他俸米九百斛。原思辞多了。先生说:“不要辞,可给些你的邻里乡党呀!”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编辑排版:澤之/其嘉

录入校对:澤之/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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