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言“义”的意指 | 蔡仁厚《孔孟荀哲学》第7章 义与命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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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字在《论语》中出现的次数,仅次于“仁”与“礼”。兹先将有关的章节引录于后,并随文略作解说,借以了解孔子言“义”的意指:

 

1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

 

喻、晓知之意。君子自立志存心到言行举止,只知要求“正当”“合理”;至于利害得失,从不加以计较。小人则唯利是图,只顾一己之私,心中只有一个“利”字,根本没有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观念。此条之“义”字,即“正当”“合理”之意。

 

2子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述而)

3子曰:“君子有九思……见得思义。”(季氏)

 

“不义而富且贵”,不“义”即不“正当”不“合理”之意。“见得思义”,意谓人凡

有所得,皆须合义;义,亦指“正当”“合理”而言。

 

4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为政)

5子路曰:“君子尚勇乎?”子曰:“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

人有勇而无义,为盗。”(阳货)

 

“见义不为”,义、指“正当”“合理”。一个人见到理所当为的“正当合理”之事,如果逃避责任,弃而不为,便是无勇的表示。“君子义以为上”,故君子之勇,必须合乎“义”。义,亦指“正当”“合理”而言。正当合理的勇,是谓“义勇”。

 

6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里仁)

7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卫灵公)

8子路问成人,子曰:……见义忘利,见危授命……”(宪问)

 

适音敌,是肯定、赞成之意。莫,是否定、反对之意。比(去声),从也。君子心中无私意、无成见,所以对于天下的人和事,都没有一味赞成或一味反对的特殊立场或态度。他一切只求“正当”“合宜”,唯“理”是从(义之与比)。次条言君子内外交修,文质兼备。他循礼而践行的,谦逊而表出的,信实以求完成的,正是那作为君子之质的“义”。“义”亦就是“理”,君子之所以为君子,正应从他是否具有“理义”这个实质以为准衡。后条“见义忘利”,义、亦指“理义”。理义当前,岂可仍在“利”上作计较,当然必须忘利而由理义行。人能“见义”而“忘利”,自能“见危”而“授命”。国有危难,奋勇献身,亦正是忘利以尽义的最高表现。

 

9子张问,士何如斯可谓之达矣?……子曰:“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颜渊)

10樊迟请学稼,子曰:“……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子路)

11子曰:“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慧,难矣哉!”(卫灵公)

 

前二条“好义”之好,即好善恶恶之好,“义”指“理义”“道理”而言。后条“言不及义”之义,亦指“道理”“理义”。

 

12子曰:……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述而)

13子张问崇德辨惑,子曰:“主忠信,徙义,崇德也。……”(颜渊)

 

消极地说,一个人有了不善的言行而不能改过;积极地说,听到“正当”的“道理”而不能遵循而行;这都是令人忧念的事。“徙义”意同“迁善”,亦即遵行“正当之理”的意思。

 

14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

义。”(公治长)

 

子产一生,行己恭、事上敬、养民惠、使民“义”。使令人民,必须“公正合理”,人民才会中心悦服,循令而行。

 

15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智)矣。”(雍也)

 

敬事鬼神而不媚神祈福,一心一意只是致力践行作为一个人的“正当责任”(人事之所当为),这就算是一个明智的人了。

 

16子曰:“……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季氏)

 

朱注云:“求其志,守其所达之道也;达其道,行其所求之志也。”当其求时,犹未及行,故谓之志;及其已行,将达之天下,故谓之道。不合道,不得曰志;不合义,不得曰道(不合义之道,谓之苟道)。所以必须“行义”而后乃能使道达之天下。行义之“义”,指“应然之理”,亦含有“正当责任”之意。

 

17子路曰:“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微子)

 

这是子路转述孔子之言以告荷蓧大人。文中共有三个“义”字。“不仕无义”之义,指  “道理”而言。“君臣之义”与“行其义也”,二“义”字,既指“道理”,亦兼含“正当责任”之意。君子成己以成物,志在淑世以康济天下;而出仕,正是他完成淑世济民之“正当责任”的最佳途径。

 

依据以上的考察,可知各条的“义”字,大体不外“正当”“合理”“合宜”“理义” “道理”“正当责任”等意思。总括起来说,“义”,是事理之当然,亦是人事之所当为。  所谓“事理之当然”,意即理当如此,必须当下肯定,不容怀疑。譬如对国家之忠,对父母之孝,都是事理之当然,是天理合当如此,亦是我的良知(道德心)当下之肯定。对于这种当然之理,不可看作寻常的事件来究诘。人所应加以讲论讨究的,唯是如何尽忠,如何行孝;亦就是说,只须对此“所当为”的事讲求“如何为”,以期完成正当的责任。据此可知:

 

一、义有定然性、不变性,是“理”之应然与必然。

二、义亦有时宜性、适应性,是“事”之所宜为、所可为。

 

继孔子之后,孟子亦言“仁”言“义”,并常“仁、义”并举,他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又说:“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所谓“人路”,即是“人所当行”,而且是“人所共由”的道路。人的身心活动,都是为了成就其为一个真正的人。而身心活动的轨道,就是“义”(人路)。孟子又有“居仁由义”之言。由义,是说我们生命行为的表现,应该经由“义”而行。经由“义”而行,才能合乎事理之宜。故中庸云:“义者,宜也。”我们应事接物而能“合宜、合理”,便是“义”。

 

但亦须知,义虽是事理之宜,是人事之所当为。但这作为“事理之宜”的“义”,却不在于外在的事物本身,而是在于我们对事物态度的合理合宜上。所以朱子以“心之制,事之宜”二语解释“义”。王阳明亦说:“心得其宜谓之义。”(注一)可见义与不义,是必须断之于行为者之心的。通过心的主宰断制,以明辨是非,择善固执,而后才能做到“穷不失义,达不离道,取不伤廉,与不伤惠”。因此,义在本质上乃是道德的应然判断(价值判断)。譬如“见义不为,无勇也”,我何以知道此时所见的事,是义或非义、当为或不当为,这并不能从我所见到的对象(事物)本身看出来;而必须根据我心对此一事物所作的价值判断,始能辨别它合义不合义,和决定这件事当为不当为。同时须知,同类的事物,常因时间地点与情境之不同,而或为义,或为不义。同一件事情,亦因行为者之责任、立场、境遇等等的差别,而有不同的应事态度与处置方式。反过来说,虽然应事处世的态度方式不相同,但只要是依事理之当然而行,都算是合义的行为。孔子所谓“无可无不可”,孟子所谓“此一时,彼一时”,正表示人的行为方式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措其宜。总之,行事的态度方式可以变,所不变的乃是“惟理是从,义之与比”。而“从理”“从义”,又必须以“心”(本心良心)为准衡;离开了“心之制”(应然的判断),是不可能表现“义”的。(按、有些乡原与蝙蝠主义者流,常以“此一时彼一时”为口实、为盾牌;甚至各种各类的卖身投靠之辈,亦以“识时务者为俊杰”作为借口。其实,这全都是一些抛亲原则、背义违理的败类。试问,天下有弃宗忘本、认贼作父的“俊杰”乎?有背义违理的“时务”乎?对于这些人,只须用一个“义”字来检证他,则是非正邪,立时可判。)

 

注一:见王阳明“传习录”中卷、答欧阳崇一书。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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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孔孟荀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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