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义之命与命定义之命 | 蔡仁厚《孔孟荀哲学·孔子部》第7章 义与命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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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有二义。从天之所命、性之所命而言,谓之“天命”“性命”。这一面的命,是“命令义”的命。如诗经“维天之命,於穆不已”,中庸“天命之谓性”,皆是命令义之命。后儒所谓“天命流行之体”,流行二字便是根据命令作用而说。另一方面,是“命运、命遇、命限”之命,这是“命定义”的命。所谓“命定”,是表示一种客观的限定或限制。

 

对于“命令义”的命,必须敬畏、服从、践行。因为无论天之所命或性之所命,都是善的命令——道德的命令。儒家讲道德实践,都是和这一面相关联的。对于“命定义”的命,则应知之、受之、安之。因为知道了这个客观的限制,才能够安然受之,而不存非分之想,不作非分之求;亦才能够“不怨天、不尤人”,而回过头来“反求诸己”以克尽自己的性分。

 

关于论语中“天、天命、天道”的观念,上一章已作过讨论。兹再从论语书中,录出孔子单言一个“命”字的章节,作一个义理的考察。

 

1伯牛有疾,子问之,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斯人也,而有斯疾也;

斯人也,而有斯疾也!”(雍也)

2司马牛忧曰:“人皆有兄弟,我独亡(亡同无)。”子夏曰:“商闻之矣: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君子敬而勿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君子何患乎无兄弟也。”(颜渊)

3子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不知礼,无以立也。不知言,无以知人也。”(尧曰)

4子曰:“回也,其庶乎!屡空。赐不受命,而货殖焉,亿则屡中。”(先进)

5公伯寮愬子路于季孙。子服景伯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察,吾力犹能肆诸市朝!”子曰:“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宪问)

6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子罕)

 

徐复观先生以为论语书中单言一个“命”字,和与天相连的“天命”有着显然的分别。他没有引“赐不受命”那一条,而认为其余五条中的“命”字,皆是运命之命。(注二)徐先生这个分别是值得注意的(虽然对于“命”字的解释还有商权的余地)。所谓运命之命,亦即“命定义”之命,它表示“客观限制”的观念。人,本来就不是一个无限体,而是一个有限的生命。而人生的努力,正是向自己的有限性挑战,希望突破生命的有限性,以获取无限的意义和永恒的价值。人亦的确可以超越他的有限性,以创造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价值成果。然而,这个“突破”与“超越”却仍然有它的限度;到了某一个界限,人就突破不了,超越不了。如像生死、寿夭、吉凶、祸福、富贵、际遇·········等等,都不能操之在我。到了某一关节,人便感到无能为力。积极地求,求之不可必得;消极地避,又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人到此时,便会感到一个“客观的限制”——这是人的“德、智、能、力”进入不到的界域。无可奈何,于是归之于命。这就是“命定义”的命。

 

孔子在上引各章中所说的(第2条子夏之言,盖亦闻之孔子),即大体指向这无可奈何的“命定义”之命。我们只说“大体指向”,是因为有几处的“命”字,亦未必非作“命定义”的命来解释不可,解作“命令义”的天命,亦可以通。前二条“亡之,命矣夫”、“死生有命”之命,解作命定命限之命,自无疑义。第3条 “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亦是指“客观限制”义的命限之命。孔子说“君子求诸己”,求诸己,则当尽其在我以立己成己。至于穷达之分,则属于“莫之致而至”的“命”(注三),乃求之而不可必得者。故君子必须“知命”否则,就不免要作非分之妄求了。第四条是先论颜回,后论子贡。颜回“屡空”而安贫乐道,故曰“其庶乎”。子贡不能如颜回之安贫乐道,而从事“货殖”,表示他不能承受天命而安之,故不如颜回。朱注解“赐不受命”之命为“天命”,似乎并无不妥。因为假若解为“命限命运”之命,则孔子既不以“赐不受命”为然,而他对颜回的称赏便似乎是认为人应该承受命运之安排了。如此,岂不带上了命定论的意味?不过,“客观限制”义的命,它所含蕴的意义亦并不如此简浅。颜回知此无可奈何之限制而受之、安之,并不表示是消极地接受命运之安排。“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而颜回却能“不改其乐”,正表示他了澈富贵利达本非操之在我,故不强求而安贫乐道。这正是孔子所谓“如不可求,从吾所好”的意思。而子贡“不受命而货殖焉”,则表示他要“求财富”于性分之外。财富本不可强求,求之亦不可必得;子贡之“亿则屡中”,乃是靠他过人的聪明。但他“不受命”而“货殖”的行为,则既非“事理之当然”,亦不是“人事之所当为”。因此,他这个做法是不足以为法的。(注四)否则,岂不人人皆应起而效之,而去从事“富贵之求”了?据此可知,“赐不受命”这个命字,取“客观限制”义的命限之命来作解释,其义旨似乎较为平实而妥切。(当然,这二层意义的“命”,亦并非截然而不相关联的。参看下一条。

 

第5条是从“道”之“行、废”说命。这二个“命”字,亦应从“客观限制”方面说。道是永恒而无限的超越理想,但“道”一落实于世间,便会受到现实界各种条件的限制,因而有“行”与“废”之不同。道衰微而不行,固然是一种命限;而道之大行,亦同样有“所乘之势”与“所遇之机”的差异,仍然不由人力,而有命存焉。(注五)但从另一面看,这二个“命”字作“命令义”之天命解释,亦未尝不可通。说道之行废皆由天所命,和孔子所谓“天之将丧斯文”、“天之未丧斯文”,其意指是相同的。在此,我们可以发现“命令义”之命与“命定义”之命,二者之间实亦具有关联性。牟先生论“以理言”之命与“以气言”之命时,有云:落实说,是势、是遇,是气命;统于神、理说,则亦是天命。因而指出有“统于神理而偏于气”而言的命。(注六)这是极具深义的一步疏导。孔子所谓:道之将行、将废,命也。正是对这种“统于神理而偏于气”而言的命(亦是天),而发出的深心之慨叹。

 

至于第6条的“命”字,则不宜解作“命定义”之命。朱注引程子(伊川)云:“命之理微,仁之道大,故罕言。”说“命之理微,仁之道大”,是可以的;但说“仁”与“命”,皆孔子所“罕言”,就很成问题了。首先,从文献记载上看,论语不但言“仁”的章节很多(请复按第四章);言“命”处亦不少,本节即已录出六则,再加上第五章言“天”言“天命”的记载,就更多了。因此,说孔子“罕言仁”、“罕言命”,是不可通的。其次,从文字记载的体例形式看,如:

 

“子之所慎:斋、战、疾。”(述而)

“子所雅言:诗、书、执礼。”(述而)

“子不语:怪、力、乱、神。”(述而)

“子絶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子罕)

 

据此各章之例,如果“罕言”二字下贯“利”“命”“仁”三者,则应作 “子罕言:利、理。命、仁”才是。今既不然,则“与命”“与仁”的“与”字,不应作连接词看,而应该是“亲与”之义,亦即“和合”的意思。孔子知天命,与天相喩解,故曰“与命”;孔子的生命,即是“仁”的显现与印证,故曰“与仁”。如此,则“命”字应作“天命”解,才合义理。

 

注二:参见徐复观先生“中国人性论史”(台北、商务版)第四章之三。

注三:孟子万章上云:“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

注四:按、货殖只是子贡生命活动的一个方面,却不是子贡的生命全部投注于货殖之中。而子贡的造诣,亦随年事之长而层层上达,终于成为孔门之大贤。拙著《孔门弟子志行考述》第九章专论子贡,请参看。又,颜子不事强求而安贫乐道,似乎与孔子“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不类。其实,在孔子周游列国的十四年中,颜回一直随行在侧,与孔子共同寻求行道的机会。返鲁之后,箪食瓢饮而安之,乃是藏道守己;而人能守道守义,岂可说是消极?所以孔子对颜回说:“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乎!”孟子亦说:“禹稷颜子,易地则皆然。”

注五:按、张横渠正蒙诚明篇论“德胜其气”、“德不胜气”,以及“所乘、所遇”之意,义旨甚深(虽亦有不尽安贴处)。请参看拙撰《宋明理学北宋篇》第六章第二节之三。

注六:参见牟宗三先生“心体与性体”(台北、正中版)第一册张横渠章第二节第八段。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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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孔孟荀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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