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wù),所恶(wù)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bì)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wù)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wéi)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wéi)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dān)食(sì),一豆羹(gēng),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wèi)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xiàng)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宫室之美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妻妾之奉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 此之谓失其本心。”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舍,上声。
○鱼与熊掌皆美味,而熊掌尤美也。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wù),所恶(wù)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bì)也。
恶、辟,皆去声,下同。
○释所以舍生取义之意。
○得,得生也。
○欲生恶死者,虽众人利害之常情;而欲恶有甚于生死者,乃秉彝义理之良心,是以欲生而不为苟得,恶死而有所不避也。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wù)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wéi)也?
○设使人无秉彝之良心,而但有利害之私情,则凡可以偷生免死者,皆将不顾礼义而为之矣。
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wéi)也。
○由其必有秉彝之良心,是以其能舍生取义如此。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丧,去声。
○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但众人汨于利欲而忘之,惟贤者能存之而不丧耳。
一箪(dān)食(sì),一豆羹(gēng),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食,音嗣。
嘑,呼故反。
蹴,子六反。
○豆,木器也。
○嘑,咄啐之貌。
○行道之人,路中凡人也。
○蹴,践踏也。
○乞人,丐乞之人也。
○不屑,不以为洁也。
○言虽欲食之急而犹恶无礼,有宁死而不食者。是其羞恶之本心,欲恶有甚于生死者,人皆有之也。
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wèi)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为,去声。
与,平声。
○万钟于我何加,言于我身无所增益也。所识穷乏者得我,谓所知识之穷乏者感我之惠也。上言人皆有羞恶之心,此言众人所以丧之。由此三者,盖理义之心虽曰固有,而物欲之蔽,亦人所易昏也。
乡(xiàng)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宫室之美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妻妾之奉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 此之谓失其本心。”
乡、为,并去声。
为之之为,并如字。
○言三者身外之物,其得失比生死为甚轻。乡为身死犹不肯受嘑蹴之食,今乃为此三者而受无礼义之万钟,是岂不可以止乎?
○本心,谓羞恶之心。
○此章言羞恶之心,人所固有。或能决死生于危迫之际,而不免计丰约于宴安之时,是以君子不可顷刻而不省察于斯焉。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熊掌,是熊蹄,其味甚美。
○孟子见世人徇利而忘义,往往丧失其羞恶之心,乃就死生之际,摘其良心不昧者,以开导之,说道:“理义之在人心,小而取舍,大而死生,无不权度于斯,顾人决择如何耳。今夫鱼之味美,我之所欲食也,熊掌之味亦美,亦我之所欲食也。使两味不可得兼,就中择取一味,其宁取于熊掌乎!盖熊掌之味,比鱼更美,故舍鱼而取熊掌也。就如人有此生,乃躯命所关,生固我之所欲也,而义为守身之大闲,纲常赖以立,名节赖以全,亦我之所欲也。求生则义必有亏,赴义则生必有害,二者也不可得兼,就中摘取一件,其宁取于义乎!”盖义之所在,比生更重,故舍生而取义也。夫生之与义,轻重较然如此,人可不审其权度,以为临事应变之准乎!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wù),所恶(wù)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bì)也。
○辟,是躲避。
○孟子承上文说:“人之所以舍生取义者,果何心哉!盖生本我之所欲,然其心以为仗义而死,即捐躯殒命,而凛然大节,植万古之纲常,其义之可欲尤有甚于生者。故虽可以侥幸得生,而一念慕义之心,必不肯苟且以求活也。死本我之所恶,然其心以为不义而生,即偷生苟免,而有靦面颜,昧人间之廉耻,其不义之可恶,尤有甚于死者。故虽可以展转脱祸,而一念恶不义之心,必不肯避难以图存也。”盖好生恶死,虽人情趋避之常,而舍生取义,则天理民彝之正,于此见羞恶之良心,人所固有,而不可无祭识之功矣。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wù)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wéi)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wéi)也。
○孟子又承上文说:“人之利害,莫切于生死,而今义不苟生者,惟其有是秉彝之良心也。设使人无好义的良心,惟知有生之可欲,而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苟全性命,为得生之计者,将无所不用其力矣。岂肯捐躯以就义乎?设使人无恶不义的良心,惟知有死之可恶,而所恶莫甚于死,则凡可以苟免祸灾,为辟患之地者,将无事不可为矣,岂肯轻身以犯难乎?由其有是好义之心,而义之可欲,有甚于生,故宁舍生取义,虽可以苟生而有不用也。不然,岂乐于轻生者耶?由其有是恶不义之心,而不义之可恶,有甚于死,故宁捐生赴难,虽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不然,岂乐于就死者耶?”观此而秉彝之良心,为人之所必有,昭然自见矣。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孟子又承上文说:“人情莫不好生而恶死,而今以秉彝之良心观之,义之可欲,尤甚于生,不义之可恶尤甚于死,即此欲义恶不义之心,非独贤者有此心也。秉彝之良,不以贤愚而有丰啬,人人皆有之,但众人汩于利欲之私,多有丧失其良心者,惟贤者操存此心,守而勿失,是以可生可死,而此欲义恶不义之心,独能坚定而不变耳。其实贤者勿丧之心,即众人固有之心,而物欲未昏之时,曷尝无天理暂明之候哉!”
一箪(dān)食(sì),一豆羹(gēng),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箪,是竹器。豆,是木器。嘑,是以口招呼。蹴,是用脚践踏。行道,是过路的人。乞,是乞丐。
○孟子又承上文说:“欲义恶不义之心,人人皆有,何以验之?今夫一箪之饭,一豆之羹,其为物至微,然自饥饿之人视之,得此则生,不得则死,其为躯命所关则甚重也,宜乎以得食为急,不暇计礼义之何如矣。设使置箪豆于旁,大声招呼,而使人就食,便是行道的人,也将恶其声音,鄙之而不受,以其嘑尔之可羞也。设使弃箪豆于地,用足蹴踏而复与人使食,便是乞丐的人,也将恶其无礼,委之而不屑,以其蹴尔之可羞也。”夫路人乞丐,至微贱者,犹知礼食为重,不肯以生死之故,而泯其羞恶之心,况于士君子之流乎!此可以验良心为人之所必有矣。
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wèi)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所知穷乏,是相知贫穷的人。得我,是感我恩惠。
○孟子又承上文说:“礼义之心,虽人所固有,而物欲之蔽,则人所易昏。箪食豆羹,生死所系,尚知呼蹴为可耻,而不之受矣。至于万钟之禄,岂特箪豆之微,辞受之间,其当辨宜何如者,乃不辨礼义之当得与否,而冒焉受之,夫万钟虽厚,特身外之物耳。不得于我何损,得之于我何加?非若箪食豆羹得失,有关于生死者也,而顾冒焉受之,却是为何?岂将为宫室计,而欲极其华美,为妻妾计,而欲极其奉承,为所识穷乏者计,而欲其感我之周济与?使真以此三者之故,而受无礼义之万钟,则大异乎不受嘑蹴之心矣,岂不可慨也哉!”
乡(xiàng)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宫室之美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妻妾之奉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 此之谓失其本心。”
○乡,是指不得则死之时而言。
○孟子又承上文说:“人之一身,惟生死为最切,以身外之物较之,其得失轻重,大相悬矣。乡为身死而不肯受嘑蹴之食,今却为宫室之美,而受无礼义之万钟。乡为身死而不肯受嘑蹴之食,今却为妻妾之奉,而受无礼义之万钟。乡为身死而不受嘑蹴之食,今却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受无礼义之万钟。当躯命所关大不得已之际,尚能辨礼义决死生,而此三者,身外之物,其得失比之生死何如,岂独不可以已乎?可已而不已,非利禄重于死生也。私欲锢蔽,天理灭亡,向时不受嘑蹴之本心,至此丧失而无存,是以能决绝于死生,而不能忘情于丰约。斯人也,殆行道乞人之不若矣,岂不可哀也哉!”大抵人情处危迫之地,则多激发于义理,居宴安之时,则易沉溺于物欲。自非烛理素明,养心素定,而临事又加省察,恶能持守不易,以脱然于外物之累乎?孟子此章指示良心,最为真切,学者宜三复于斯。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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