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wù),所恶(wù)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bì)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wù)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wéi)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wéi)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dān)食(sì),一豆羹(gēng),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wèi)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xiàng)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宫室之美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妻妾之奉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 此之谓失其本心。”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舍,上声。
○鱼与熊掌皆美味,而熊掌尤美也。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wù),所恶(wù)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bì)也。
恶、辟,皆去声,下同。
○释所以舍生取义之意。
○得,得生也。
○欲生恶死者,虽众人利害之常情;而欲恶有甚于生死者,乃秉彝义理之良心,是以欲生而不为苟得,恶死而有所不避也。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wù)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wéi)也?
○设使人无秉彝之良心,而但有利害之私情,则凡可以偷生免死者,皆将不顾礼义而为之矣。
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wéi)也。
○由其必有秉彝之良心,是以其能舍生取义如此。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丧,去声。
○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但众人汨于利欲而忘之,惟贤者能存之而不丧耳。
一箪(dān)食(sì),一豆羹(gēng),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食,音嗣。
嘑,呼故反。
蹴,子六反。
○豆,木器也。
○嘑,咄啐之貌。
○行道之人,路中凡人也。
○蹴,践踏也。
○乞人,丐乞之人也。
○不屑,不以为洁也。
○言虽欲食之急而犹恶无礼,有宁死而不食者。是其羞恶之本心,欲恶有甚于生死者,人皆有之也。
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wèi)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为,去声。
与,平声。
○万钟于我何加,言于我身无所增益也。所识穷乏者得我,谓所知识之穷乏者感我之惠也。上言人皆有羞恶之心,此言众人所以丧之。由此三者,盖理义之心虽曰固有,而物欲之蔽,亦人所易昏也。
乡(xiàng)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宫室之美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妻妾之奉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 此之谓失其本心。”
乡、为,并去声。
为之之为,并如字。
○言三者身外之物,其得失比生死为甚轻。乡为身死犹不肯受嘑蹴之食,今乃为此三者而受无礼义之万钟,是岂不可以止乎?
○本心,谓羞恶之心。
○此章言羞恶之心,人所固有。或能决死生于危迫之际,而不免计丰约于宴安之时,是以君子不可顷刻而不省察于斯焉。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熊掌,是熊蹄,其味甚美。
○孟子见世人徇利而忘义,往往丧失其羞恶之心,乃就死生之际,摘其良心不昧者,以开导之,说道:“理义之在人心,小而取舍,大而死生,无不权度于斯,顾人决择如何耳。今夫鱼之味美,我之所欲食也,熊掌之味亦美,亦我之所欲食也。使两味不可得兼,就中择取一味,其宁取于熊掌乎!盖熊掌之味,比鱼更美,故舍鱼而取熊掌也。就如人有此生,乃躯命所关,生固我之所欲也,而义为守身之大闲,纲常赖以立,名节赖以全,亦我之所欲也。求生则义必有亏,赴义则生必有害,二者也不可得兼,就中摘取一件,其宁取于义乎!”盖义之所在,比生更重,故舍生而取义也。夫生之与义,轻重较然如此,人可不审其权度,以为临事应变之准乎!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wù),所恶(wù)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bì)也。
○辟,是躲避。
○孟子承上文说:“人之所以舍生取义者,果何心哉!盖生本我之所欲,然其心以为仗义而死,即捐躯殒命,而凛然大节,植万古之纲常,其义之可欲尤有甚于生者。故虽可以侥幸得生,而一念慕义之心,必不肯苟且以求活也。死本我之所恶,然其心以为不义而生,即偷生苟免,而有靦面颜,昧人间之廉耻,其不义之可恶,尤有甚于死者。故虽可以展转脱祸,而一念恶不义之心,必不肯避难以图存也。”盖好生恶死,虽人情趋避之常,而舍生取义,则天理民彝之正,于此见羞恶之良心,人所固有,而不可无祭识之功矣。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wù)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wéi)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wéi)也。
○孟子又承上文说:“人之利害,莫切于生死,而今义不苟生者,惟其有是秉彝之良心也。设使人无好义的良心,惟知有生之可欲,而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苟全性命,为得生之计者,将无所不用其力矣。岂肯捐躯以就义乎?设使人无恶不义的良心,惟知有死之可恶,而所恶莫甚于死,则凡可以苟免祸灾,为辟患之地者,将无事不可为矣,岂肯轻身以犯难乎?由其有是好义之心,而义之可欲,有甚于生,故宁舍生取义,虽可以苟生而有不用也。不然,岂乐于轻生者耶?由其有是恶不义之心,而不义之可恶,有甚于死,故宁捐生赴难,虽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不然,岂乐于就死者耶?”观此而秉彝之良心,为人之所必有,昭然自见矣。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孟子又承上文说:“人情莫不好生而恶死,而今以秉彝之良心观之,义之可欲,尤甚于生,不义之可恶尤甚于死,即此欲义恶不义之心,非独贤者有此心也。秉彝之良,不以贤愚而有丰啬,人人皆有之,但众人汩于利欲之私,多有丧失其良心者,惟贤者操存此心,守而勿失,是以可生可死,而此欲义恶不义之心,独能坚定而不变耳。其实贤者勿丧之心,即众人固有之心,而物欲未昏之时,曷尝无天理暂明之候哉!”
一箪(dān)食(sì),一豆羹(gēng),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箪,是竹器。豆,是木器。嘑,是以口招呼。蹴,是用脚践踏。行道,是过路的人。乞,是乞丐。
○孟子又承上文说:“欲义恶不义之心,人人皆有,何以验之?今夫一箪之饭,一豆之羹,其为物至微,然自饥饿之人视之,得此则生,不得则死,其为躯命所关则甚重也,宜乎以得食为急,不暇计礼义之何如矣。设使置箪豆于旁,大声招呼,而使人就食,便是行道的人,也将恶其声音,鄙之而不受,以其嘑尔之可羞也。设使弃箪豆于地,用足蹴踏而复与人使食,便是乞丐的人,也将恶其无礼,委之而不屑,以其蹴尔之可羞也。”夫路人乞丐,至微贱者,犹知礼食为重,不肯以生死之故,而泯其羞恶之心,况于士君子之流乎!此可以验良心为人之所必有矣。
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wèi)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所知穷乏,是相知贫穷的人。得我,是感我恩惠。
○孟子又承上文说:“礼义之心,虽人所固有,而物欲之蔽,则人所易昏。箪食豆羹,生死所系,尚知呼蹴为可耻,而不之受矣。至于万钟之禄,岂特箪豆之微,辞受之间,其当辨宜何如者,乃不辨礼义之当得与否,而冒焉受之,夫万钟虽厚,特身外之物耳。不得于我何损,得之于我何加?非若箪食豆羹得失,有关于生死者也,而顾冒焉受之,却是为何?岂将为宫室计,而欲极其华美,为妻妾计,而欲极其奉承,为所识穷乏者计,而欲其感我之周济与?使真以此三者之故,而受无礼义之万钟,则大异乎不受嘑蹴之心矣,岂不可慨也哉!”
乡(xiàng)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宫室之美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妻妾之奉为(wéi)之;乡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 此之谓失其本心。”
○乡,是指不得则死之时而言。
○孟子又承上文说:“人之一身,惟生死为最切,以身外之物较之,其得失轻重,大相悬矣。乡为身死而不肯受嘑蹴之食,今却为宫室之美,而受无礼义之万钟。乡为身死而不肯受嘑蹴之食,今却为妻妾之奉,而受无礼义之万钟。乡为身死而不受嘑蹴之食,今却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受无礼义之万钟。当躯命所关大不得已之际,尚能辨礼义决死生,而此三者,身外之物,其得失比之生死何如,岂独不可以已乎?可已而不已,非利禄重于死生也。私欲锢蔽,天理灭亡,向时不受嘑蹴之本心,至此丧失而无存,是以能决绝于死生,而不能忘情于丰约。斯人也,殆行道乞人之不若矣,岂不可哀也哉!”大抵人情处危迫之地,则多激发于义理,居宴安之时,则易沉溺于物欲。自非烛理素明,养心素定,而临事又加省察,恶能持守不易,以脱然于外物之累乎?孟子此章指示良心,最为真切,学者宜三复于斯。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注释】
(一)熊掌:熊的足掌,其味肥美,是食物中的珍品。
(二)苟得:不经分辨,轻率接受。
(三)辟:同“避”,谓苟免于死也。
(四)箪:圆形的盛饭竹器。
(五)豆羹:豆是木器,用来盛羹的。羹是浓汤。
(六)嘑尔:“嘑”同“呼”。嘑尔是粗鲁地呼唤的样子。
(七)行道之人:走在路上的随便一个普通人。
(八)蹴尔:蹴是践踏。蹴尔意指轻蔑的样子。
(九)万锺:锺是古量器,容六斛四斗。万锺谓俸禄之多,也即意指官位之高。
(十)得:同“德”,引申为感恩之意。
(十一)乡:同“向”,往日、昔时的意思。
(十二)已:中止、止息。
(十三)本心:就是指良心。
【疏解】
什么是良心所真正要的?什么是我们误以为重要而其实并不是顶重要的?孟子在这一章中作了详细的析解。
孟子首先肯定形体的生存与良心的理想,二者都是可欲的,问题是二者有轻重、本末、主从、大小、贵贱之别。当可以得兼时,一并予以照顾,那自然不成问题。但当不可得兼时,便要有恰当的选择。这恰当的选择便是舍生而取义。为什么如此选择才是恰当的呢?乃因我们自然地就会觉得真心的畅直或正义的维护比一己形躯的生死更为重要。孟子于此用一些经常可见的事实来论证说:“假设人所认为重要的无过于生存,所恐惧的无过于死亡;那么应该是凡可以有助于维护他一己的生存而免于死亡的事,他都会毫无疑问地去做才对。但事实并不如此,我们明明见到有许多事例,人们是自愿放弃那可以得生避死的事而不做。由此我们可以领悟到:人性中的确有比求生避死更为重要的愿望在。而且不止是少数圣贤人才有,而是凡人都有的一个普遍事实。至于我们看到有些人的表现不如此,那其实不是他顺其本性的表现,而是在良心迷失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一种假相而已。
由于是假相,所以是不恒常的,那被遮蔽的良心也因此随时都可能因机流露。孟子在这里又藉人在猝然之间无暇考虑的自然反应,来指点出真心的存在。那就是在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的情况下,你若以极不礼貌的轻蔑态度来施舍给人,那就算是最普通的乞儿路人,也会忿然作色,赌气不受。我们别以为这不接受只是一时冲动,须知在冲动中固可能有成分极大的血气之勇或我执我慢在内,但亦自有真实的人性尊严涵于其中。这人性的尊严、良心的理想,便自然表现为对不合理之事的不平乃至反抗。孟子在此,乃是略过种种意气的杂质,而迳指点出这可贵本心之存在,其实只要我们会看,都可以从人们一切的表现中,无论是生气暴怒、怨怼恨恶、还是贪婪陷溺,抽丝剥茧地过滤掉种种夹杂、校正种种扭曲,而看到其本心的隐然存在的。
但这本心的存在,一般人却不自知,虽曾偶然流露,而无能即时捕捉住并予以扩大。因此,渐渐地就愈来愈迷失了。尤其面对的名利诱惑愈大,便愈难以把持,往往曾经为区区一碗饭之不义不惜舍生相抗的,如今换了高官厚禄便傻了眼,不管义不义而接受了。其实我们试加分析:高官厚禄又能给我们增加什么光彩呢?若说可以让我们住更华美的房子,享受更多仆妾的侍候,或得到更多穷朋友的羡慕感恩。那是不通的,因为你往日会经不惜一死来维护人性的尊严,如今却仅仅为了一点享受与虚荣就出卖自我的灵魂。难道这一点点享受竟比生命还更重要,还更值得为此去出卖良心吗?此所以为不通,对这不通之事我们无以解释,只能说是他的糊涂。什么样的糊涂?就是迷失本心的糊涂啊!
编自《孟子义理疏解》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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