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宫锜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
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wù)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sì)九人,上次食(sì)八人,中食(sì)七人,中次食(sì)六人,下食(sì)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cī)。”
北宫锜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
锜,鱼绮反。
○北宫,姓;锜,名;卫人。班,列也。
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wù)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
恶,去声。
去,上声。
○当时诸侯兼幷僭窃,故恶周制妨害己之所为也。
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此班爵之制也。五等通于天下,六等施于国中。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此以下,班禄之制也。
○不能,犹不足也。
○小国之地不足五十里者,不能自达于天子,因大国以姓名通,谓之附庸,若春秋邾仪父之类是也。
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
○视,比也。
○徐氏曰:“王畿之内,亦制都鄙受地也。”
○元士,上士也。
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
○十,十倍之也。
○四,四倍之也。
○倍,加一倍也。
○徐氏曰:“大国君田三万二千亩,其入可食二千八百八十人。卿田三千二百亩,可食二百八十八人。大夫田八百亩,可食七十二人。上士田四百亩,可食三十六人。中士田二百亩,可食十八人。下士与庶人在官者田百亩,可食九人至五人。庶人在官,府史胥徒也。”
○愚按:君以下所食之禄,皆助法之公田,借农夫之力以耕而收其租。士之无田,与庶人在官者,则但受禄于官,如田之入而已。
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
○三,谓三倍之也。
○徐氏曰:“次国君田二万四千亩,可食二〔一〕千一百六十人。卿田二千四百亩,可食二百十六人。”
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
○二,即倍也。
○徐氏曰:“小国君田一万六千亩,可食千四百四十人。卿田一千六百亩,可食百四十四人。”
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sì)九人,上次食(sì)八人,中食(sì)七人,中次食(sì)六人,下食(sì)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cī)。”
食,音嗣。
○获,得也。
○一夫一妇,佃田百亩。加之以粪,粪多而力勤者为上农,其所收可供九人。其次用力不齐,故有此五等。
○庶人在官者,其受禄不同,亦有此五等也。
○愚按:此章之说,与周礼、王制不同,盖不可考,阙之可也。程子曰:“孟子之时,去先王未远,载籍未经秦火,然而班爵禄之制已不闻其详。今之礼书,皆掇拾于煨烬之余,而多出于汉儒一时之傅会,柰何欲尽信而句为之解乎?然则其事固不可一一追复矣。”
〔一〕“二”原作“三”,据清仿宋大字本改。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北宫锜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
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wù)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
○北宫锜,是卫人。班,是班定次第。
○北宫锜问于孟子说:“朝廷设官分职,莫重于爵禄,而爵禄之制,莫备于成周。周室之班爵禄,必有个贵贱之等,厚薄之差,敢问其制如之何?”孟子答说:“周室爵禄之制,其品式章程,至精至密,今已不可得而闻其详矣。盖制度之详,载在典籍,典籍存而后制度可考也。自周室衰微,诸侯放恣。僭窃名号的,以卑而拟尊,兼并土地的,以大而吞小,反厌恶先王之制度,以为不便于已之所为,遂灭去其籍,使上下名分无从稽考,因得以纷更变乱而无忌,此所以典籍散失,欲闻其详而不可得。顾其详虽不可得闻,然而规模之建立,体统之昭垂,尚有幸存而未泯者。轲也,亦尝闻其什一于千百,而可举其大略,为子告焉。”夫当典籍残缺之余,而能考究圣王之制,非孟子学识其大,其孰能知之?
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这一节,是周室班爵之制。孟子告北宫锜说:“成周爵禄之制,册籍虽亡,而名分未泯。其班爵之大略,有通行于天下的,有单行于国中的。自其通于天下者而言,父天母地,而为天下之所共宗,这是天子。天子之贵,自为一位,尊无二上矣。然天下之大,非天子一人所能独理也,于是分天下为万国,而使同姓之亲,异姓之贤,与之共治焉。自天子而下,有公一位,公之下,有侯一位,侯之下,有伯一位,伯之下,有子与男同一位。天子总治于内,公、侯、伯、子、男分治于外,内外相维,体统不紊,然后举天下之大,无一国之不治矣。爵之通于天下者,此其大略也。自其施于国中者而言,出命正众,而为一国之所奉戴,这是君。天子君于王畿,诸侯君于列国,各自为一位矣。然一国之众,亦非君一身所能独理也,于是分庶绩于百官,而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与之共治焉。自君而下,有卿一位,卿之下,有大夫一位,大夫之下,有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君出令于上,卿、大夫、士奉令于下,上下相承,事使不乱,然后举一国之事,而无一事之不治矣。爵之施于国中者,此其大略也。据我所闻周室班爵之制,如此而已。若其创制立法之盛,则典籍尽去,今亦安从而考其详哉。”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这以下是周室班禄之制。不能,是不足的意思。
○孟子又告北宫锜说:“周室班爵之制其略因可得而言矣。其班禄之制何如?试以禄之班于天下者言之。天子食赋于畿内,其制地方千里,盖天子爵为至尊,故其地至广也。公侯而下,则皆食赋于列国,故公、侯之地,方广都是百里,其田赋之入,视天子而杀矣。伯之地,方广七十里,其田赋之入,又视公侯而杀矣。子、男之地,方广都是五十里,其田赋之入,视伯而又杀矣。自天子以至于子男,分田制禄之法,凡有此四等。在天子非独丰,在诸侯非独啬,厚薄之等,一因其尊卑之分而已。此外更有地不足五十里之数者,遇凡朝觐聘问等礼,不能以姓名自达于天子,但附属于邻邦诸侯,以通其姓名,这叫做附庸,则其爵愈卑,而其禄愈薄矣。”盖先王于疆理天下之中,而寓则壤成赋之制,故其禄之班于天下者,有如此。
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
○这一节,是禄之班于王国者。视,是比照的意思。
○孟子又告北宫锜说:“周室之班禄,其在王畿之内者各有差等。盖天子以一人宰治于上,而有卿、大夫、士,分治于下,其效忠宣力,本与外臣均劳,而地近职亲,较之外臣尤重。故王朝之卿,所受采地,比照于大国之侯,侯百里,卿亦百里也。大夫所受之地,比于次国之伯,伯七十里,大夫亦七十里也。元士所受之地,比于小国之子、男,子、男五十里,元士亦五十里也。”当其时,诸侯入则为王朝之卿士,卿士出则为列国之诸侯,其分本相等,故其受禄不得不同耳。然以王朝之臣,而同于列国之君,所以尊王室而重内朝之意,又自可见焉。其班禄于天子之国者有如此。
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
○这以下是禄之班于侯国者。十,是十倍。四,是四倍。倍,是一倍。庶人在官者,是府史胥徒,如今杂职吏员之类。
○孟子说:“周室之班禄,其在列国者,亦各有差等。以公侯之大国而言,地方百里,提封十万井,君与卿、大夫、士,及在官之庶人,皆仰给于其中焉。君享一国之奉,为田三万二千亩,比之卿禄,盖加十倍之多。卿田三千二百亩,较之于君,才是十分之一,而实四倍于大夫。大夫之田八百亩,较之于卿,才是四分之一,而实加倍于上士。上士得田四百亩,其禄则倍于中士。中士得田二百亩,其禄则倍于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若府史胥徒之流,其禄相等,皆得食百亩之人焉。”盖庶人身役于官,既不得自食其力,因给之以一夫之养,使足以代其耕而已。此则禄颁于上,或加数倍之入,而不嫌于丰;禄给于下,或准一夫之田,而不病于啬。尊卑有序,丰约适宜,大国班禄之制固如此。
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
○三,是三倍。
○孟子又说:“公侯之下有伯,比大国次一等,谓之次国,其班禄亦次之。盖伯爵之国,地方七十里,较之百里之地狭矣。而国中之有卿、大夫、士,及在官之庶人,则与大国一也。故其因田制赋,君之禄亦十倍于卿,得田二万四千亩。卿之禄,则止三倍于大夫,得田二千四百亩。至于大夫则一倍于上士,而得八百亩。上士则一倍于中士,而得四百亩。中士则一倍于下士,而得二百亩。下士与庶人在官者,皆得以食百亩之入,使足以代其耕,则与大国之制,无一之不同矣。”盖自卿以上,禄限于地,固不得与大国同其丰。自大夫以下,食因其事,则不得不与大国同其约,次国班禄之制盖如此。
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
○二,是二倍。
○孟子又说:“伯之下有子、男,比次国又降一等,谓之小国,其班禄抑又次之。盖子、男之国,地方五十里,较之七十里之地,则又狭矣。而国中之有卿、大夫、士,与庶人之在官者,亦与次国一也。故其因田制赋,君之禄,亦十倍于卿,得田一万六千亩。卿之禄,则止二倍于大夫,得田一千六百亩。至于大夫,则一倍于上士,而得八百亩。上士则一倍于中士,而得四百亩。中士则一倍于下士,而得二百亩。下士与庶人在官者,皆得以食百亩之入,使足以代其耕,则亦与次国之制,无一之不同矣。”盖自卿而上,其禄厚,厚而不减,则国小不足以供,故不得不杀。大夫以下,其禄薄,薄而复减,则养赡不足以给,故不得不同。班禄于小国之中者,其制又如此。
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sì)九人,上次食(sì)八人,中食(sì)七人,中次食(sì)六人,下食(sì)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cī)。”
○获,是受田。差,是等级。
○孟子又说:“庶人在官者之禄,固取其足以代耕矣,而代耕之分数,又自不同。盖耕者所受之田,每夫以百亩为则。百亩之田必加以粪,粪多而力勤的,是上等农夫,计其所入,可以供九人之食。若稍次于上农的,其所入,仅可以食八人。中等的仅可以食七人。中等又次的,仅可以食六人。若下农夫,则不过能供五人之食而已。人事之勤惰不齐,而收入之多寡随异,其所食之数,大约有此五等。庶人在官者,职有大小,事有繁简,其受禄之多寡,即照此农夫之次序以为等差。事繁者食以上农夫之食,其余以次递减,事最简者亦不失下农夫之食焉。所谓禄足代耕者,其详悉有条,又如此。”夫列爵有尊卑,而中外殊其制;班禄有多寡,而上下异其规。此周制之大略,而我之所可闻者也,乃其详,则不可得而闻矣。大抵战国之时,诸侯侈肆,先王封建井田之制,坏乱已尽,孟子有慨于中久矣,故因北宫锜之问,而摭拾大略以示之,使后世得闻圣王治天下之大法者,独赖此篇之存。有天下者,不可不究心也。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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