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宣王欲短丧。
公孙丑曰:“为(wéi)期(jī)之丧,犹愈于已乎?”
孟子曰:“是犹或紾(zhěn)其兄之臂,子谓之姑徐徐云尔,亦教之孝弟而已矣。”王子有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
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
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虽加一日,愈于已,谓夫莫之禁而弗为(wéi)者也。
齐宣王欲短丧。
公孙丑曰:“为(wéi)期(jī)之丧,犹愈于已乎?”
○已,犹止也。
孟子曰:“是犹或紾(zhěn)其兄之臂,子谓之姑徐徐云尔,亦教之孝弟而已矣。”
紾,之忍反。
○紾,戾也。
○教之以孝弟之道,则彼当自知兄之不可戾,而丧之不可短矣。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所谓教之以孝弟者如此。盖示之以至情之不能已者,非强之也。
王子有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
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
为,去声。
○陈氏曰:“王子所生之母死,厌于嫡母而不敢终丧。其傅为请于王,欲使得行数月之丧也。时又适有此事,丑问如此者,是非何如?”按仪礼:“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既葬除之。”疑当时此礼已废,或既葬而未忍即除,故请之也。
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虽加一日,愈于已,谓夫莫之禁而弗为(wéi)者也。
夫,音扶。
○言王子欲终丧而不可得,其傅为请,虽止得加一日,犹胜不加。我前所讥,乃谓夫莫之禁而自不为者耳。此章言三年通丧,天经地义,不容私意有所短长。示之至情,则不肖者有以企而及之矣。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齐宣王欲短丧。
公孙丑曰:“为(wéi)期(jī)之丧,犹愈于已乎?”
孟子曰:“是犹或紾(zhěn)其兄之臂,子谓之姑徐徐云尔,亦教之孝弟而已矣。”
○昔者齐宣王以人子为父母持丧,必满三年则太久,欲短少其年月,其废人子之情,悖先王之制甚矣。公孙丑不能力救其失,乃附会之说:“三年之丧,不行已久,今若短而为期,一年便就除服,岂不还强似止而不行者乎?”是在齐王固忍于薄亲,在公孙丑亦轻于立论矣。孟子闻而责之说:“子之事亲,犹弟之事兄,亲丧不可短,犹兄之臂不可纱也。今王欲短丧,而子乃谓为期胜于己,是无异于人有捩转其兄之臂而缚之者,其不弟甚矣。子乃从容劝解说,纱从你纱,不可太猛,姑且徐徐而纱可也。夫弟之于兄,断无可诊之理,不争疾徐之间,纱固不可,徐徐而纱,亦岂可哉?子但当教之以孝弟之道,使知天性至亲,彝伦至重,则彼敬兄之念,惕然有感,自知兄之不可纱矣。然则王欲短丧,子惟当启以三年之爱,罔极之恩,则彼孝亲之念,油然而生,自知丧之不可短矣。何可为期年之说,以蹈徐徐之弊哉!”
王子有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
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
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虽加一日,愈于已,谓夫莫之禁而弗为(wéi)者也。
○公孙丑期丧之说,孟子既斥其非矣,此时适有齐王之子,其生母死,压于嫡母,而不敢终其丧者。王子之傅,为请于王,欲使得行数月之丧。公孙丑因执此以问孟子说:“为期之丧,既曰不可,今王子乃请行数月之丧。数月之与期年,多寡则有间矣。若此者是耶?非耶?”孟子晓之说:“王子之请,与短丧之事不同。王子生母之丧,压于嫡母之尊,情固无穷,而分则有限。虽欲终三年之丧而不可得也。当此情为势屈之际,推王子报亲之心,虽加一日之丧,亦可以少尽人子一日之孝,犹胜于止而不加者,况于数月之久乎?此王子之请不容已也,乃其欲为而不能也。若我所责于齐王者,盖谓其势无所压,分无所拘,情可自尽而不尽,事所得为而不为也,岂可与王子之事例论哉?盖王子欲伸其情于分之外,而齐王乃欲杀其情于制之中,此正无三年之爱于父母,而我所谓当教以孝弟之道者也。子又附其说以成之,非与于不仁之甚者哉?”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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