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wèi)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
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赵氏曰:“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
舜不告而娶,为(wèi)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
为无之为,去声。
○舜告焉则不得娶,而终于无后矣。告者礼也。不告者权也。犹告,言与告同也。盖权而得中,则不离于正矣。范氏曰:“天下之道,有正有权。正者万世之常,权者一时之用。常道人皆可守,权非体道者不能用也。盖权出于不得已者也,若父非瞽瞍,子非大舜,而欲不告而娶,则天下之罪人也。”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舜不告而娶,为(wèi)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
○孟子说:“古礼相传,凡人不孝之罪有三:一是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是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一是不娶无子,绝先祖祀,犯了一件便不是孝子。然就三者较之,不谏其亲者,止于不能成亲;不为禄仕者,止于不能养亲,其罪未为大也。惟至于无后,则先祖相传的支派绝于一人,而父母之宗祀无主矣,其为不孝孰有大于是乎?所以古之圣人,当事势之难,人伦之变,便有个善处的道理。昔虞舜有鳏在下,帝尧以二女妻之,舜但承尧之命,而不告于父母。以舜之大孝,目以不顺乎亲为己忧,岂不知礼之当告哉?正恐告而不许,则不敢娶,而终于无后也。盖告而后娶,所以禀命于父母,而不敢自专,礼之经也。不告而娶,所以继承其宗祀,而不至无后,礼之权也。故君子以为舜之不告,与告而后娶者,同归于孝而已。向使舜拘禀命之礼,而蹈无后之罪,则是泥于小节,而陷于大不孝矣。君子奚取焉?”夫古今帝王之孝,莫过于舜,乃其所最重者在此。可见子之事亲以承祧为大,以奉养为小,故必宗祊有托,主祀得人,而后祖宗之神灵可慰,父母之心志可悦也。以孝治天下者,其尚体而推之。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注释】
(一)不孝有三:据赵歧注,三项不孝之事依次为: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
(二)不告而娶:不告父母而擅自娶妻也。按舜娶尧之二女娥皇、女英。而舜父顽母嚚,若告之则必不得娶,所以行权而娶,以免无后。
(三)犹告:视同已告父母。
【疏解】
所谓权衡,常是在面临一种两难的状况下而行的。设有甲、乙两事,选择甲则伤害乙,选择乙则伤害甲,而又不能得兼而必须于二选一。这时便要用到权衡的工夫。而权衡的标准,自然是先审明二事在义上谁是更为重要的,然后二义相权取其重。为了维护更重要的义,我们只好无奈地违犯较不重要的另一义了。这无奈实出于存在的有限,而亦即权衡的艰难处与严肃处。其艰难在于人无论如何都无法不犯义。其严肃则在于人犯义的原因不是为了私欲,而是为了更高的义。人于此若不能有真切的明辨,是不容易拿出此抉择的勇气的,而一般人,则大抵只是在二者之间傍徨却顾,因循推拖,以逃避作选择的责任罢了!
而舜却是明见得无后为最大的不孝,为了免致因此而累及父母,陷父母于不义、不孝,所以宁犯此不告而娶之过的。而此举实反而是顾全了父母而为此际孝父母之最佳选择。因此君子乃作此综合的评判,而许舜之不告为犹告。
我们最后可以如此结论说:若就一事而论,舜虽然娶妻以免无后是对的,但单就他不告而娶这一点来说,他仍是无可推托地是错了。不过我们若综合二事而作一整体评判的话,则舜的选择是对的,因为他不告而娶的错,早已被他娶妻以免无后的对足足平衡而有余了。
编自《孟子义理疏解》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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