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本文选自蔡仁厚《孔孟荀哲学》一书,点击查看目录。点击查看更多儒家在线学习资料。
对于儒家这一套兼含内圣外王的生命的学问,我们将如何来契会它?或者说,我们将从什么进路来体悟它呢?在古人,首先是敎人立志。所谓“志于道,志于仁”,希圣希贤,做第一等人。志,是心所存主,亦是心之所向。人能显发内心的信念和向往,不安于卑陋凡下而企向高远,确实是契入“生命的学问”的一个很顺当的门径。还有所谓“居仁由义”,居于仁,由于义,同样亦是很切当的为学入道之方。但这些话已经讲老了,不易醒人耳目。
今天,我们可以换一个方式来说。
一个真正的儒者,必然有深厚而强烈的文化意识。所以要了解儒家,也应该从文化意识入。王船山有言:
“有家而不忍家之毁,有国而不忍国之亡,有天下而不忍失其黎民,有黎民而恐乱亡,有子孙而恐莫保之。”
不忍家国天下沦亡,不忍民族文化之统断灭,而思有以“保存之、继述之、光大之”的仁心悲愿,这就是文化意识。一个具有强烈文化意识的人,就容易契会儒家的精神,对儒家学问亦容易有相应的了解,因而亦能很自然地将儒家所讲的道理、和自己的生命关联起来。
如果再讲得具体一些,我们所说的“文化意识”,它可以含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价值意识,二是道德意识,三是民族意识。
一、价值意识:就儒家而言,价值意识首先是通过“人禽之辨”来显现。
人自觉地和禽兽划清界线(不把人只作动物看),这是人性自觉的第一步。这一步自觉,亦就是价值意识的萌发。有了这一步价值意识的觉醒,然后乃能进一步有人文世界各种价值的创发和建立。
“人是人,不是物”,这是一句无限庄严而又含义丰富的话。孟子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这“人禽之辨”,的确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初界线,亦是最后的界线,是人自始至终必须坚守不渝的。儒家正是紧守这“几希”而微的仁义之根,来建立人性、人格、人伦、人道,以开出人文世界的价值。
二、道德意识:是通过“义利之辨”来表示。
自从孔子说“君子喩于义,小人喩于利”孟子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以后的儒者便特别重视义利之辨。但近世以来,董仲舒“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句话,却常受到误解。殊不知“义正”即是利,而且是利于民的公利,利于国的大利。“道明”即是功,而且是遍及天下的广大之功,泽及后世的长远之功。至于所谓“不谋其利、不计其功”,只是告诫人不可谋求私己之利,不必计较一时之功,以免害义害道而已。所以义利之辨,也同时即是公私之辨。
儒家又严辨王道霸道:王道以德为本,以义为先;霸道以力为本,以利为先。所以严辨王与霸,亦正是严辨义与利。至于君子小人之别,更是以义利公私作为衡量的尺度。无论人品或功业,在儒家都是以“义利之辨”作为评判的准据。这就是强烈的道德意识。
这种道德意识,是发自愤悱怵惕的道德感,这是一种不安于卑陋,不忍心堕落,而要求德性生命上升的表现。没有道德意识的人,对于儒家所讲的“慎独”、“内自讼”、“诚意正心”,以及所谓“义之所在,生死以之”等等的道理,是很难有真切之了解的。
三、民族意识:是通过“夷夏之辨”来表示。
春秋“严夷夏之防”,是所谓“诸侯用夷礼,则夷狄之;夷狄进于中国,则中国之”。这种民族意识,实在是以文化意识为本,是“文明”与“野蛮”的分辨,而不是狭义的种族界限。通过这种以文化价値为依据的民族意识,而培养出来的民族精神,乃是“理性的、开放的、和平的”;不但不会基于狭义的民族主义以灭人之国、亡人之族,而且还能表现“兴灭继绝”的大仁大公的人类爱。历史事迹,斑斑可考。而抗战胜利之后,我们对日本的态度,亦仍然是这种伟大的传统精神之具体表现。
但当我们的民族国家遭受侵略、面临危亡的时候,保卫国家民族、保卫历史文化的民族意识,便立刻激发出来,高涨起来,而左传上那句“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古训,亦立即浮现脑际而促使中国人惊醒。于是,团结自保,一致对外,而发挥为“春秋大复仇”的民族精神,来抵抗侵略,惩罚暴力。中华民族立国以来,其民族性永远要求国家的统一,要求领土的完整。“分”只是暂时的无奈,“合”则是永恒的要求。而收复失土,还我河山,更被肯定为全民族的责任,而且是子子孙孙的责任。陆放翁“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的绝笔诗,正表示出对于民族国家一种至死不忘的责任感。
据以上三点之所述,可知由价值意识、道德意识、民族意识凝歛而成的“文化意识”,乃是儒家之学的血脉所在。它植根于仁义之心,而外通于家国天下。如果割离了文化意识,可以说就没有真正的儒家学问。所以,人要相应地契会儒家之学,就必须先激发刚大之气以培养其强烈而深厚的文化意识。
附注:
近见一文,有云:“李斯所谓以吏为师,主要是指博士而言的。因为焚书令以后,保藏诗书百家语已是博士的专门官职了。”这个说法是很成问题的。他似乎忘了上一句“以法为敎”。事实上亦必须“以法为敎”,而后才会“以吏为师”。前一句是主,后一句是从,岂可单抓从属的一句而曲为辩解?何况当初之整句是“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敎;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正因为贬弃“书简之文”与“先王之语”,才会下达律令:“有偶语诗书者弃市!”(史记始皇本纪)在如此情形之下,还可能让天下人从学于保藏“诗书百家语”的博士吗?再说,博士既只保藏“诗书百家语”,又如何能满足“以法为教”的要求?秦无“教”,只有“法”,故以“法”为“敎”。既是以“法”为敎,当然以“吏”为师。李斯之言,甚为一致,何劳后人代为辩解?代为辩解,李斯不受也。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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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孔孟荀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