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理论之引申与应用 | 蔡仁厚《孔孟荀哲学》第3章 孔子理论的形成与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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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礼摄归于义,摄归于仁,乃是孔子理论形成的关节。进一步由“礼”而通向正名,以解决政治问题;由“义”而通向直道,以透显价値原则;由“仁”而显发为忠恕,以开出成己成物的德性工夫之路道;则是孔子理论之引申与应用。(注三

 

一、礼与正名

 

上文说过,礼之功能,首在建立政治与社会人间的秩序,故名分名实之问题,固是直接与礼相关者。孔子的正名主义,实由礼而引申出来。

 

依周文之义,礼乐征伐之权出自天子。但东周以还,王室日趋衰微,礼乐征伐之权,逐渐下降于诸侯、大夫之手。最后,大夫之家臣亦居然执掌国家之政令矣。论语载:

 

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

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

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季氏)

 

制礼作乐,征伐叛逆,本皆天子之事。如今大权旁落,每况愈下,依周文而建立的政治秩序,在层层僭位侵权的情势下,遭受全面的破坏。孔子于此通论天下大势,正透露了他所以要重建周文(礼乐文制)的理由,亦表示了他对政治问题的基本观点。“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是代表政治秩序之确立。反之,则表示礼制秩序之崩坏。孔子旣以“僭位、侵权”为政治秩序崩坏之主因,则欲建立政治秩序,自必以“正位分、不侵权”为首要之务,此便是他的正名主义。

 

齐景公问政,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颜渊)

 

这是孔子首次表露正名的主张。君、臣、父、子,各有其位,各有其名,因而亦各有其分。所谓“君君”,意即有君之名的人,就必须尽到君之职分,完成君之任务;同时,为君者亦只能相应君这个名分,以享其为君之权利。其余“臣、父、子”以及居人间社会各种名位者,皆同此解。循其“名”以求其“实”,始能名实相应、名实相当。孔子的说法,是一个“形式的、原则的”表示,并没有涉及君臣父子之权利义务的内容。盖权利义务无论如何划分、如何决定,名分、权分总是必须遵守者。这是普遍而永恒的真理,古今中外莫不皆然。而且,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着不同的职分,孔子之言便永远成立。(君臣之名虽可改变,但改变以后仍有其名如总统、部长之类。有名,便必然有因名而来之分(实),亦必然要各尽其分以正其名实。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迁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

 

为政以“正名”为本。举凡言论之顺达、政事之成功、礼乐之设施、刑罚之中度,以及人民生活秩序之安定,皆以正名为始基。孔子论正名之意,以此章最为详备。孔子以为名不正的结果,最后必使百姓生活失度、手足无措。而正名的目的,正为建立生活秩序,以使天下人各安其位,各尽其分;此则必须在一统一的秩序中始有可能。若无统一秩序,则无统一规范,而权利义务亦将随事实条件而变易;既然一切诉诸实力,则将无是非曲直之可言。因此之故,孔子必然主张恢复统一秩序。他念念不忘周文,即以此故。

 

但政治秩序不可由强力建立,故凡涉及具体的政治主张,孔子必然反对强力,反对战争(注四),反对经济掠夺,反对残暴统治,而强调礼乐教化,主张以德服人。如颜渊篇答季康子“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宪问篇称赞管仲“九合诸侯,不以兵车”。以及季氏篇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此种“以道德指导政治”之观念,对后世儒者之政治思想,影响甚大。

 

二、义与直道

 

论语载孔子论“直”之言,见于下列各章。

 

子曰:“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雍也)

 

朱注引程子曰:“生理本直。罔,不直也,而亦生者,幸而免尔。”生命原则(生之理、生之道)本是直而无曲的。一个枉曲失轨、脱离生命原则的人,当然不可能成就有价值的人生。

 

子曰:“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如有所誉者,其有所试矣。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卫灵公)

 

天下之民,其“生”本“直”,又经三代之礼乐敎化,虽或“日用而不知,习焉而不察”,却皆由直道而行。此所谓“直道”,意指“善其善而恶其恶”。若是称人之恶而失其实,便是“毁”;扬人之善而过其情,便是“誉”。毁与誉,皆有违“直道”,不能算是合理合宜的行为。孔子从来不以自己主观之好恶而毁人誉人,所以说 “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当孔子亦赞誉某一人时,必是其人有善德可称,有善行可为征验。由此可知,毁誉之事,必须不悖情实,才算合乎“直道”。孔子曾说“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好恶皆得其正,便是直道。

 

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宪问)

 

所谓“以德报怨”,说起来似乎襟怀宽大,但却并不合理合宜。人有“怨恨”于你,你以“德”报之;人有“恩德”于你,你将何以为报?若说亦以德报之,则“恩德”与“仇怨”又如何分别?二者能等同并论吗?所以孔子说“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如此,才算“合理”,才算“合宜”,才能透显价值的标准。据此可知,“直”乃意指“合理、合宜”,合理合宜之谓义,故直道即是义道。

 

若问这个“直道”当如何求其实现?今可举论语攘羊章为例,作一说明。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其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

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

 

叶公以为其人指证事实,不顾父子之情,可以为直。孔子以为其人罔顾天伦,视父如同路人,弃情悖理,不得为直。叶公据“事实”以言“直”,其直只是事实之真,而非价值之善。孔子从“合理合宜”以言“直”,这种直才能保住价值之原则,以成就行为之合理合宜。谢上蔡谓“顺理为直”(朱注引)。今可更进一解曰“合义为直”(直道即义道)。孔子之意,正是为了要成就“理”,成就“义”。此章所说,实透露出孔子对于价值之判断与价值之实现,有其特殊之规定,是即:

 

价値必须通过具体的“分、义”而完成。

 

不同的人面对同一件事,都有各不相同的分义(不同的责任或义务),因此,不能直接以“证人攘羊”为直,而应该说依各人之分义,而或“证”成“隐”,始得为“直”。

 

有人据此章而以为孔子提倡父子私情,这当然是误会。又有人引“大义灭亲”以为说,那更是不知大小轻重的夸奢之论。须知必据“大义”而后始可言“灭亲”,而证父攘羊岂得为大义?抑岂得为义乎?盖“爱亲”出乎天性,而“证父攘羊”既非人子之天职,且将伤害父子之恩情。不证父攘羊,并无亏于为人之道;而证父攘羊,又岂得为合义之行?若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岂非抹煞事实之真?曰:其父攘羊,别人可以作证,有司可以访查,何至抹煞事实?何况,即使现代之司法,亦承认而且尊重人“不出庭作证”之权利与自由。然则,孔子就“攘羊”这件事,而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尚有何可议之处!须知行为之合理合义,并非“照实直说”便可成就;而必须随各人之“位分、立场、处境”,分别事情之“本末轻重先后缓急”,以各尽其“分、义”,乃能有当于理,有合于义。当于理,合于义,乃能“直在其中”。

 

又如忠孝不能两全时,尽忠乎?尽孝乎?照通常的道理,当然是移孝作忠,为民族尽大孝。但我们必须同时知道:忠孝,并不是抽象的观念,乃是道德的行为。而道德行为的优先性,不能根据抽象的观念原则来决定,而必须在具体的“分、义”上来作考量。岳飞和李密(陈情表之作者),二人处境不同,职分不同,所以一个尽忠,一个全孝。他们的取舍并不同,却皆属“直道而行”、“由义而行”。可见价値的完成,不能离开具体的分义。儒家特重“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措其宜,亦是此意。

 

三、仁与忠恕

 

论语载:

 

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里仁)

 

此章有二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孔子所谓“道”指何而言?一是以忠恕释孔子一贯之是否有孔子平日的教言作为依据?兹先引论语词意较为明显之一章,以见孔子言道之意。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里仁)

 

此章前半指出,君子之立身,只以“道”为准则,至于贫富贵贱,皆可不予计较。而后半紧接着便说“仁”,可知孔子所意谓的“道”,乃依于“仁”而显立。一切要“以其道得之”,意即一切要依“仁”以定取舍。仁,即是“不可须臾离”的正道。至于“仁”与“忠恕”的关系,则可以从仲弓问仁章得到一个线索。

 

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

 

孔子的答言,前二句是表示恭慎诚敬之义,恭慎诚敬,乃是尽己之心,而尽己之谓“忠”。后二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本是孔子释“恕”之言。(见下文引论语卫灵公篇孔子答子贡语。)可见此章孔子答仲弓之言,实亦含有“以忠恕释仁”之意。然则,曾子以忠恕阐释孔子“一以贯之”之道,与孔子平日之教言,意实相承。孔子践仁以成德,而成德工夫的路道,亦正可以简括为曾子所说的“忠恕”二字。兹列一表以助解:

 

第三节 理论之引申与应用 | 蔡仁厚《孔孟荀哲学》第3章 孔子理论的形成与引申

 

据此表之意,可知仁道实通内外:内以成己,外以成物。而曾子所说的“忠恕”,正好把这“成己成物”的实践途径,扼要而中肯地表述出来了。

 

在此,还须对孔子言“恕”之意,作一说明。

 

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卫灵公)

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

 

据此二章,孔子言“恕”,实有二面之意义。(1)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虽是“恕”的消极义,但却是基本义。大学所谓“絜矩”之道,亦是此义。(注五)这个道理(原则)可以“终身行之”,而不会引生任何弊害。(2)是“己立立人,己达达人”,这是“恕”的积极义。有了(1)(2)二义之恕而交相为用,“仁”就可以通出去以润人润物、淑世济民。所以王船山说“恕,仁之牖也”。

 

民国以来,常闻人称羡西方宗敎“己所欲,施于人”之金律,以为比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恕道更好,更有积极救世之精神。其实,这是一知半解的说法。第一、他们不知道孔子所谓“恕”,除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有“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之积极义。第二、他们也不了解“己所欲,施于人”这个单向原则,会形成僻执而带出很大的弊害。西方宗教所表现的狂热正由此而来。他们以自己之所欲(信主信神以得救),狂热地强施于人。在他们自己,或是出于一番好意,而结果,却必不可免地干涉到别人信仰之自由。他们总以别人之所信为异端,而加以贬视,加以排斥,终而乃有迫害异教徒之事。明乎此,则恕道与金律孰愈?不待辩矣。

 

注三:礼与正名之关系,近人萧公权之《中国政治思想史》曾言及之。而由义通向直道,则是义理上很自然之引申。至于曾子以忠恕发明孔子之仁道,更为古今学者所共知。劳著《中国哲学史》合此三者以言孔子之引申理论,自为有见。本节亦颇参采其说,唯轻重损益之间,则互有异同,读者自能察之。

注四:按,孔子虽反对战争强力,但却主张以军队“保卫秩序”与“讨伐有罪”。如齐陈成子弑其君,孔子即请求鲁哀公出兵讨之。(见论语宪问篇)

注五:按,大学云:“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絮,度也。絮矩之道,亦印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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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孔孟荀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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